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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就自制航空器特许飞行证等征求意见

时间:2017-01-17 10:57来源:中国通航网 作者:通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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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航科院:

  为规范和加强自制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工作,促进相关通用航空发展,我司于2015年颁发了《自制航空器特许飞行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颁发和管理程序》(AP-21-AA-2015-39)。经过2年的实践,适航司根据业界的反馈及内部工作梳理,对该程序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管理程序草案(AP-21-AA-2017-39R1)可从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意见征集”栏目(http://www.caac.gov.cn/HDJL/YJZJ/)下载。

  根据管理程序《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制定和修订程序》(AP-11-AA-2010-01)的相关要求,现就该管理程序草案面向适航审定系统和广大航空爱好者广泛征求意见,请各地区管理局审定处/新疆适航处将此通知转发辖区内业余自制航空器爱好者。

  请各地区管理局审定处/新疆适航处和航空爱好者于2017年3月15日前,填写《管理程序反馈建议》,并反馈至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航空器适航研究所。联系人:付金华,联系电话:010-64481132,电子邮箱:fujh@mail.castc.org.cn。

  附:自制航空器特许飞行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颁发和管理程序

  1.总则

  1.1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自制航空器取得特许飞行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的颁发和管理程序。

  1.2依据

  本程序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制定。

  1.3相关文件

  (1)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AP-21-AA-2008-05R2);(2)自制航空器、套材组装轻型运动类航空器、航空比赛和展览航空器及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检查委任单位代表管理程序(AP-183-AA-2016-04)。

  1.4参考文件

  (1)Air worthiness Certification of Aircraft and Related Products,FAA Order 8130.2H,2015-02-04;

  (2)Certification and Operation of Amateur-Built Aircraft,FAAAC20-27G,2009-09-30;

  (3)Amateur-Built Aircraft and Ultralight Flight Testing Handbook,FAA AC90-89B,2015-04-27。

  1.5定义

  (1)自制航空器:指主要部分(50%以上)由个人制造和组装、并且仅为了个人娱乐目的而制造和组装的航空器。(2)自制航空器散件包:指自制航空器散件包厂家设计和制造的散件包,该散件包经过局方的评审,符合自制航空器的“大部分原则”,即厂家完成航空器的工作量小于49%,留给自制者制造和组装的工作量大于51%。自制航空器申请人可以购买该散件包的全部或者部分组件用来完成自制航空器。注:例如FAA对自制航空器散件包进行评审,对于符合“大部分原则”的散件包厂家列入FAA认可的自制航空器散件包厂家清单。

  1.6背景和说明

  1.6.1背景

  为了鼓励航空爱好者出于娱乐目的自己制作航空器,制定本管理程序,提供自制航空器获取特许飞行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的程序要求。对于自制航空器,可以按照CCAR-21部第21.212条“特许飞行证的分类”和本程序的要求取得第一类特许飞行证。申请人持有特许飞行证完成各项飞行试验后,验证该自制航空器在使用限制范围内和规定的试飞时间内可以安全飞行,该自制航空器可以申请限用类特殊适航证(自制),取得限用类特殊适航证后在规定使用限制范围内飞行。

  1.6.2修订说明

  自制航空器特许飞行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颁发和管理程序(AP-21-AA-2015-39)(2015年2月9日)自颁发以来,在业界和广大飞行爱好者中影响较大,原版中不包含直升机、自转旋翼机的制造和组装检查单,流程和部分语言表达不便于自制者开展相关的申请活动,为进一步明确自制航空器特许飞行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的管理,本次修订在广泛征求业界和广大飞行爱好者的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以下内容:

  (1)增加了自制航空器、自制航空器散件包的定义;

  (2)增加了管理机构和职责,明确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以下简称适航司)、各地区管理局审定处/新疆适航处(以下简称审定处)管理自制航空器的职责;

  (3)更改程序格式,将原版中2.2“大部分”的要求、2.3对申请人的要求和2.4飞行试验区域要求,调整到第三章“一般要求”进行阐述;

  (4)关于3.2.1a.(2)中关于使用标准件的说明;

  (5)增加了3.4关于自制航空器型号和序号的要求;

  (6)明确特许飞行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的申请单位,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向户口或居住证所在地所在地区管理局审定处申请,或者向航空器自制场所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审定处申请;

  (7)增加了自制航空器适航检查委任单位(以下简称委任单位),地区管理局审定处可以委任自制航空器适航检查委任单位开展自制航空器“大部分”评审、特许飞行证所需检查、限用类特殊适航证所需的检查等工作,并根据检查结果颁发自制航空器特许飞行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

  (8)将原程序3.5中由适航司颁发限用类特殊适航证修订为由地区管理局审定处或委任单位颁发限用类特殊适航证(自制);

  (9)详细定义了自制航空器申请材料和检查材料的存档要求;

  (10)修订了附录二自制航空器制造和组装检查单(固定翼),增加了自制航空器制造和组装检查单(直升机)和自制航空器制造和组装检查单(旋翼机);

  (11)增加了附录五自制航空器特许飞行证样例;

  (12)修订原版的文字性错误。

  2.管理机构及职责

  2.1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1)负责本管理程序的制修定和颁发;(2)负责自制航空器临时国籍登记证和国籍登记证的颁发;(3)负责自制航空器特许飞行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颁发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2.2各地区管理局适航审定处/新疆适航处

  (1)负责自制航空器特许飞行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的受理;(2)负责自制航空器“大部分”评审、特许飞行证颁发所需的检查、限用类特殊适航证颁发所需的检查;(3)负责根据检查结果颁发自制航空器特许飞行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4)根据《自制航空器、套材组装轻型运动类航空器、航空比赛和展览航空器及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检查委任单位代表管理程序》(AP-183-AA-2016-04),负责授权自制航空器适航检查委任单位。—4—

  2.3自制航空器适航检查委任单位

  根据地区管理局的授权,开展自制航空器“大部分”评审、特许飞行证所需检查、限用类特殊适航证所需的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颁发自制航空器特许飞行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

  3.一般要求

  3.1“大部分”的要求

  3.1.1“大部分”的定义该工作量是相对于完成整架飞机所必需的总的工作量而言的,不包括购买的标准件。“大部分”是指制造和组装工作的50%以上,通常被称为“51%规则”。如果航空器加工和制造的“大部分”任务不是由自制者完成,该航空器就不适用于按本管理程序的要求申请特许飞行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

  3.1.2“大部分”的确定如果该航空器未使用自制航空器散件包,申请人依据本管理程序附录二《自制航空器制造和组装检查单》〔AAC-282〕确定该航空器是否满足“大部分”的要求。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以日志、照片、视频的方式记录航空器的设计、制造和组装、工序检查和关闭前检查等过程,以供局方在进行颁发特许飞行证所需的检查时,向局方表明该航空器满足“大部分”的要求。如果该自制航空器使用自制航空器散件包,申请人应向局方表明该散件包已经通过局方或者外国局方的“大部分”评审,并且按照散件包厂家的说明完成制造和组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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