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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使用的任何商业援助,包括收入的记录;(h)使用的任何非商业援助的记录; (i)物品存货和历史; (j)收据和目录; (k)航空器履历本。 3.2.6驾驶员执照自制航空器特许飞行证的申请人应持有局方颁发的或认可的相应等级的驾驶员执照。该航空器仅允许由特许飞行证的申请人驾驶。该限制应记录在特许飞行证的使用限制中。3.2.7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仪表和设备自制航空器应按照CCAR91.403条的要求安装目视飞行规则运行所需的仪表和设备。 3.2.8无线电通信设备如果自制航空器上安装了无线电通信设备,必须按照局方规定的频率同地面通信站进行通信。同时必须满足CCAR91.411条关于无线电通信设备的要求。 3.3飞行试验区域要求 3.3.1飞行试验大纲自制航空器申请人首次申请特许飞行证必须编制飞行试验大纲,该大纲规定飞行试验的要求、目标和目的。可以参照FAAAC90-89《自制航空器飞行试验手册》或在范围和内容上与其等效的材料编制。飞行试验大纲实现两个目的: (1)它确保航空器已充分试验,并被确认在航空器飞行包线内能安全运行。 (2)飞行试验数据用于制定精确的和全面的飞行员操作手册,并确定应急程序。 3.3.2指定的飞行试验区域根据CCAR91.211条和CCAR91.203条,所有持有特许飞行证的航空器的飞行活动都仅限于在指定的飞行试验区域内进行,即飞行试验应当在空中交通不繁忙的开阔水面或人口稀少区域上空实施。直至航空器已表明在其正常的速度范围内和所有机动中是可操控的,并且没有表现出任何危险的操作特性或设计特征。 (1)如果航空器从至少具有一个可接受的进近/离场通道、人口密集区包围的机场进行首次飞行,申请人应该确保飞行通道选择在人数最少和财产受到伤害可能性最低的地方。如果申请人选择的进近/离场通道可以确保航空器能够实施远离机场的应急着陆并且不会损害他人或财产,则该通道可以作为可接受的进近/离场通道。此外,一旦离开了该机场,应要求航空器远离机场飞行直至确定其可操纵性和安全性之后,航空器方可回到其基地并使用为后续飞行所确定的通道。对申请人选择并经所在地区的空管部门批准的区域的描述应作为使用限制的一部分; (2)如果航空器从没有任何可接受的进近/离场通道、人口密集区包围的机场进行首飞,局方应拒绝颁发特许飞行证,并且建议申请人通过其它方式将航空器转移至适合的机场。 3.3.3指定飞行试验区域内的运行时间 自制航空器应在指定的飞行试验区域内完成规定的飞行时间,直至申请人已验证并向局方表明该航空器在其正常的速度范围内和所有机动中是可操控的,并且没有表现出任何危险的操作特性或设计特征,规定的飞行时间定义如下: (1)当安装了具有型号合格证的发动机、螺旋桨或发动机/螺旋桨组合,自制航空器取得特许飞行证应该在指定飞行试验区域内限制飞行至少25小时; (2)当安装了未取得型号合格证的发动机、螺旋桨或发动机/螺旋桨组合,自制航空器取得特许飞行证应在指定飞行试验区域内限制飞行至少40小时; (3)如果安装的发动机、螺旋桨或发动机/螺旋桨组合经过设计更改,且与批准的型号设计数据单有区别,自制航空器取得特许飞行证应在指定飞行试验区域内限制飞行至少40小时; (4)自制的滑翔机、气球、飞艇和超轻型飞机,应该在指定的飞行试验区域内限制运行至少10小时,其中包括至少5个起飞和着陆; (5)取得特许飞行证的自制航空器经过任何构型更改后,需在指定飞行试验区域内运行至少5小时。局方得出的结论可以是对航空器履历本的评审,该记录包含了驾驶员做出的声明,即在其整个速度的正常范围内和所有拟进行的机动中航空器是可操纵的并且航空器没有危害性的操作特性或设计特征。在试验区域飞行试验期间,维修情况应是令人满意的。如果认为必要,局方可以现场观看飞行或检查航空器。 3.4自制航空器的型号和序号 申请人应定义自制航空器航空器的型号和序号。如果该航空器在自制过程中使用散件包,建议航空器的型号与散件包的型号保持一致,并定义航空器的序号。如果自制航空器的申请人自己定义航空器的型号和序号,应避免与已定义型号航空器的名称冲突,不得采用已注册型号航空器的名称,详细请查阅ICAO Doc 8643 Aircraft Type Designators,网址详见ICAO官方网站(http://www2010.icao.int/publications/DOC8643/Pages/default.aspx)。 4.特许飞行证的颁发程序 4.1申请 获得特许飞行证之前,申请人应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和适航管理程序《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程序》(AP-45-01)申请民用航空器临时登记证〔AAC-196〕。获得临时登记证之后按照CCAR-21第21.212条“局方同意的其他飞行”和本程序的要求,申请自制航空器验证飞行的第一类特许飞行证。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向户口或居住证所在地所在地区管理局审定处申请,或者向航空器自制场所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审定处申请,并提交下述材料: (1)《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证申请书》〔AAC-083〕; (2)《自制航空器符合性声明》〔AAC-281〕(附录一); (3)《自制航空器制造和组装检查单》〔AAC-282〕(附录二); (4)申请人相关信息和知识水平的相关证明文件; (5)提供充分的图片、视频、日志表明申请人出于个人的娱乐目的自己制造和组装完成该航空器的大部分; (6)使用散件包和商业援助的说明; (7)项目信函; (8)建议的使用限制; (9)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上述第(7)项的项目信函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1)飞行目的。申请人应使用项目信函描述飞行目的。该信函应足够详细,以便局方规定航空器安全使用所必需的条件和限制。 (2)飞行时间或起落架次。申请人的项目信函应包括完成项目所需的预计飞行时间或起落架次。为了给特许飞行证确定一个合理有效期,局方将评估申请人建议的飞行时间以确定有效期。波安排, (3)飞行试验区域。自制航空器首次申请特许飞行证必须进行飞行试验,表明该航空器符合CCAR21.212和CCAR91.211条的相关要求。该飞行试验应当在指定的飞行试验区域内进行。申请人应在项目信函中详细描述预计飞行所在区域的情况。对飞行所在区域的描述应当包括飞行区域的边界,以及起飞、离场和着陆进近的通道。申请人确定飞行所在区域的原则是:所确定的飞行区域应最大程度地降低对人口密集区或繁忙航路上人员和财产的危害。 (4)描述航空器构型。申请人应描述航空器外部构型,并定义航空器的型号。使用三视图或者三维图是可接受的。 4.2受理 4.2.1地区管理局审定处应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15— 4.2.2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地区管理局审定处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见附录三);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以信函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4.2.3申请人在收到受理申请通知书后,应完成该通知书中所规定的各项受理手续,并按规定交纳适航检查费。 4.2.4地区管理局审定处可根据AP-183-AA-2016-04程序的要求,授权自制航空器适航检查委任单位开展自制航空器的评审工作,并通知申请人与委任单位联系,商定特许飞机证的检查流程,包括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查的具体时间。 中国通航网 www.ga.cn 通航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民航局就自制航空器特许飞行证等征求意见(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