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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就自制航空器特许飞行证等征求意见(2)

时间:2017-01-17 10:57来源:中国通航网 作者:通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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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该自制航空器散件包未经过局方的评审,申请人依据本管理程序附录二《自制航空器制造和组装检查单》〔AAC-282〕确定该航空器是否满足“大部分”的要求。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以日志、照片、视频的方式记录航空器的设计、制造和组装、工序检查和关闭前检查等过程,以供局方在进行颁发特许飞行证所需的检查时,向局方表明该航空器满足“大部分”的要求。

  3.1.3使用自制航空器散件包的评估

  (1)概述

  局方评审自制航空器使用的散件包,评审自制者是否按照散件包生产厂家的说明制造和组装,是否满足“大部分”的要求。

  (2)确定贡献值(Credit)

  对于散件包的评审,通常采用基于任务型的方法(task-based approach)评估散件包是否满足“大部分”要求,其他变量(例如完成任务需要的时间)不需要评估。对于简单的重复性加工任务(例如铆接、测量、切割、焊接、打磨、钻孔、涂胶和绞合),这些对于自制者容易熟练的学会,因此,不会在所有重复的任务给予“Credit”,自制者应在《自制航空器制造和组装检查单》中记录和确定“Credit”百分比。

  3.1.4使用商业援助的说明自制者可以使用商业援助,在加工或组装特定部件、完成任务或过程中采用商业援助。如果使用商业援助,必须提前告知局方。自制者可以采用散件包制造商提供的商业援助,当确定“大部分”时,对于指导目的的商业援助,局方可能给予Credit,但是,这些商业援助不能超过如何执行该任务的说明。

  关于商业援助的说明:(1)如果自制者在航空器制造过程中使用商业援助,需要说明商业援助的来源和数量,并在《自制航空器制造和组装检查单》〔AAC-282〕上标注,表明具体的部件品牌和型号;(2)商业援助者(包括散件制造商)提供的任何制造或组装帮助,不得妨碍自制者满足“大部分”要求;(3)局方可以要求目击任何商业援助的制造和组装活动,以确定项目是否能满足“大部分”的要求。

  3.2对申请人的要求

  3.2.1设计和制造大多数情况下,申请人只有一架航空器申请特许飞行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因此,局方不要求自制者有详细的设计数据、质量保证体系、TC/PC持证人获得批量重复生产航空器的管理程序。通常,仅要求自制者具有本程序第3.2.5条要求的文档。

  a.使用商业制造产品或物品

  (1)自制航空器可以采用商业零部件、散件包或物品;

  (2)使用从市场上购买的诸如发动机及其附件、螺旋桨、旋翼桨叶、旋翼桨毂、轮胎和刹车组件、仪表,标准飞机硬件包括诸如滑轮、钟形摇臂、关节轴承、轴承、螺栓、铆钉、燃油箱等标准航空金属构件是可接受的,这些不包含在自制航空器制造和组装检查单中,自制者或者散件包厂家使用这些组件与“大部分”原则不冲突。

  b.具有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上可回收使用的航材(已报废航空器的可用件)

  (1)允许使用已获得CAAC型号合格证或CAAC认可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上使用过的或可回收利用的,并处于安全的使用状态的航材作为主要组件(例如:起落架、水平安定面和发动机支架等);

  (2)在自制航空器表明是否符合“大部分”要求时,任何步骤中使用可回收的航材将不给予任何“Credit”值,这包括任何“重建”或“恢复”工作使得这些材料回到安全可用状态;

  (3)所有的加工、安装和组装任务中采用使用过的或可回收使用的组件将记录在《自制航空器制造和组装检查单》上;

  (4)制造和组装航空器时,过度使用回收航材可能导致该航空器不符合“大部分”要求。例如使用已获得型号合格证航空器的显著完整的机身或重要大部件组合(机翼和机身、尾翼组件),有可能使航空器不符合“大部分”要求。

  c.具有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改装、重建或修理已取得型号合格证或认可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申请自制航空器特许飞行证,不适用于本管理程序。

  d.使用军机剩余件、备件在自制航空器项目中使用军机剩余件、备件,自制者将不会得到Credit,可能使该航空器不满足“大部分”的要求。

  e.使用厂家的散件包

  (1)允许自制者使用散件包生产厂家的散件包,散件包的大部分应该由毛坯构成,诸如有一定长度的木料、管材、挤压型材等,它们可以是已经切割至大致所需长度。一定数量的预制零部件也是可接受的,诸如热处理翼肋、隔框或金属板材、玻璃纤维或聚苯乙烯制造的复杂零部件;

  (2)为了简化制造和组装工艺,一些散件包可能包括装配夹具、模板、毛坯或其它装置;

  (3)如果申请人使用上述散件包或设施,局方将评审该散件包和设施的使用,以确定该航空器是否满足“大部分”要求。并且申请人必须向局方检查员表明该航空器的完成并不仅仅是组装操作;

  (4)建议自制者要求散件包生产厂家提供一份完整的局方评审单或者评审结果,以帮助自制者确定有多少制造和组装工作量需要完成,使用商业协助的工作百分比等。

  3.2.2重量和平衡

  (1)如果自制航空器是自己设计的,申请人应该制定重量和平衡程序,确定航空器的空重、总重、重心前限值和后限值的相关数据范围;

  (2)如果该航空器通过散件包组装或通过购买方案组装,并且方案中包括重量和平衡程序,定义了航空器的空重、总重、重心前限值和后限值的相关数据范围,可以采用该程序和相关数据;(3)如果自制者更改了散件包,并影响了重量和平衡、重心相关数据,必须根据更改重新计算重心数据值。

  (4)完整的重量和平衡报告,应该包括对乘员、滑油、燃油和行李的载荷限制,并置于航空器上。

  3.2.3工序检验(In-ProcessInspections)

  在制造和组装过程中,自制者必须提前与局方沟通,确定局方是否参加工序检验。自制者必须有文档表明所有工序间检验是由具备知识的人员完成。所有工序间检验文档需要包含日期和检验人员的姓名、签字等。

  3.2.4关闭前检查(Pre-CoverInspection)

  在制造和组装过程中,自制者必须提前与局方沟通,确定局方在哪个节点到现场目击检查,局方必须目击关闭前检查,评审该航空器是否满足“大部分”的要求。与工序检查一样,所有的关闭前检查需要完整地记录日期和所有检查人员的姓名、签字等。

  3.2.5文档要求自制者需要提供充分的和足够的文档或日志,包括航空器详细的设计、制造和检查过程。

  (1)这些记录必须清楚的表明,哪些是自制,哪些是组装,由谁检查,执行这些工作的日期。

  (2)文档必须清晰的表明谁执行了工作,描述何时何地执行该工作,描述可接受的航空器制造方法和操作,记录商业和非商业援助。

  (3)自制者必须提供充分的信息确定“大部分”,下列文件必须包括:

  (a)《自制航空器制造和组装检查单》〔AAC-282〕;

  (b)记录过程,包含任何形式日志,所有步骤的相片,包含航空器加工和组装的每一步、使用的材料和组装技术等等,日期、地点和详细的描述;

  (c)图片/录像/DVD;

  (d)图纸和工程说明;

  (e)散件包生产商提供的相关数据(如适用);

  (f)相关文件(例如计划)和使用的参考文件(例如,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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