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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就自制航空器特许飞行证等征求意见(6)

时间:2017-01-17 10:57来源:中国通航网 作者:通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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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授权的适航监察员或委任代表在检查中如发现问题,应参照AP-21-AA-2008-05R2第2.2.3条第(3)款的规定以《民用航空器适航检查发现问题通知单》〔AAC-199〕的形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对所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纠正措施应被适航监察员或委任代表所接受。

  (3)检查结束后,适航监察员或委任代表应完成附录四《自制航空器限用类特殊适航证评审和检查记录单》〔AAC-284〕的填写,并在《适航证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5.5限用类特殊适航证的颁发

  一旦满意地完成了航空器颁发限用类特殊适航证所需的检查和文件评审,申请人表明该航空器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后,授权的适航监察员或委任代表完成的《自制航空器限用类特殊适航证评审和检查记录单》〔AAC-284〕,并签发《民用航空器特殊适航证》〔AAC-231〕,类别是限用类(自制),样例详见附录七。

  5.6对获得限用类特殊适航证的自制航空器的要求和限制

  5.6.1航空器的标识要求获得限用类特殊适航证的自制航空器,应当在航空器的主舱门入口附近或者驾驶舱附近(或按民航局批准的位置)标记“限用类(自制)”字样,该标识应采用耐久的方法附着在该航空器上并清晰可见,其字样的尺寸大小应当在5至20厘米之间。

  5.6.2除持有驾驶员执照的限用类特殊适航证申请人以外,任何人不得驾驶该航空器,不允许搭乘任何其他人员;5.6.3该航空器不得从事取酬为目的的飞行。

  5.6.4该航空器不满足国际民航公约附件8规定的适航标准。该航空器飞入或飞越他国前,其所有人应从该国民航当局获得书面许可。该书面许可应与该机的限用类特殊适航证一起随机携带,一旦要求,应供提给中国民航的监察员或飞越国的民航当局检查;

  5.6.5该航空器不得用于滑翔机拖曳、旗帜牵引或故意的跳伞;

  5.6.6除非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表明该航空器能够进行特技飞行,否则该航空器禁止特技飞行,即涉及到正常飞行所不必要的航空器姿态的突变、非正常姿态或非正常加速的故意机动。

  5.6.7该航空器如果尝试根据CCAR-91第91.201条进行特技飞行,包括飞行姿态的突然改变、非正常姿态、非正常加速等正常飞行不必要的故意机动等。应当制定适当限制,用以规定特技机动及其实施条件。另外,局方必须到现场目击特技机动。在验证期间,有意的特技机动应正确实施,并通过使用下列语句或相似语句说明记录在航空器履历本上:“我证明已经飞行试验了下列特技机动并且航空器在整个机动的正常速度范围内是可操纵的以及是安全运行的。飞行试验的特技机动和速度为:______在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在_______、和_______在_______。”

  5.6.8航空器上根据CCAR-91第91.403条、第91.405条和第91.407条规定所安装和使用的仪表和设备应遵照CCAR-43部和CCAR-91部的要求进行检查和维修。任何维修或检查都应记录在航空器维修记录中。

  5.6.9航空器应当按照CCAR-43附录A的规定或其他局方接受的项目进行年度检查,并表明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检查结果应记录在航空器维修记录中。

  5.6.10只有根据CCAR-43第43.11条授权、持有具有类似等级的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才可对该航空器进行检查。

  5.6.11检查应记录在航空器维修记录中,并使用以下或相似的声明:

  “我证明,该航空器已在〔插入日期〕按照CCAR-43附录A或其他经局方接受的维修方案进行了检查,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该记录应包括航空器总的服役时间和进行检查的人员的姓名、签字、证件号码和所持证件的类型。5.6.12如果要对这些使用限制进行任何修改,应向相应的适航审定部门提出申请。

  6.存档

  6.1特许飞行证检查材料的存档

  地区管理局审定处或授权适航检查委任单位应将下述文件存档:(1)《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证申请书》〔AAC-083〕(原件);(2)《自制航空器特许飞行证评审和检查记录单》〔AAC-283〕(原件);(3)《特许飞行证》〔AAC-054〕和使用限制(复印件);(4)项目信函(原件);(5)飞行试验大纲(原件);(6)《自制航空器符合性声明》〔AAC-281〕(原件);(7)《自制航空器制作和装配操作检查单》〔AAC-282〕(原件);(8)受理通知书;(9)申请人驾驶员执照复印件;(10)申请人表明符合“大部分”要求,表明航空器制造和组装过程的所有文件、视频、图片,该航空器工序检查、关闭检查等记录文件和过程的电子版;

  (11)上述文件保存到该航空器取消注册,如果该航空器未取得限用类特殊适航证,上述材料保存到特许飞行证失效后2年。

  6.2限用类特殊适航证检查材料的存档

  地区管理局审定处或授权适航检查委任单位应将下述文件存档:(1)《适航证申请书》〔AAC-018〕;(2)《自制航空器限用类特殊适航证评审和检查记录单》〔AAC-284〕;(3)《民用航空器特殊适航证》〔AAC-231〕和使用限制(复印件);(4)文件检查和现场检查的过程记录和必要的资料的复印件或电子扫描文件;(5)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6)上述文件保存到该航空器取消注册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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