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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就自制航空器特许飞行证等征求意见(4)

时间:2017-01-17 10:57来源:中国通航网 作者:通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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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颁发特许飞行证所需的检查

  4.3.1概述由局方授权的适航监察员或委任单位对所申请的航空器进行检查,授权的局方代表应在航空器制造结束后并在特许飞行证颁发之前,在组装现场对航空器进行检查。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制造过程和工序检查的记录证明,该适航检查仅是一般性检查,授权的局方代表不应该要求分解该航空器。当缺乏如上所述足够的文件或怀疑有安全问题可能危及公众安全时,可以要求分解该航空器。授权的局方代表将检查内容和结果记录在附录四《自制航空器特许飞行评审和检查记录单》〔AAC-283〕上。

  4.3.2文件检查授权的局方代表在进行航空器检查之前,应评审申请人提交的下述文件:

  (1)正确填写的《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证申请书》〔AAC-083〕表格和审定要求的其它文件;

  (2)《自制航空器符合性声明》〔AAC-281〕(附录一);

  (3)自制航空器的设计方案、制造和加工、工序检查、关闭前检查的日志和列举实例的相片或视频(参考本程序3.2.5条的完整清单);

  (4)《自制航空器制造和组装检查单》〔AAC-282〕(附录二);

  (5)购买散件包、设计方案或商业援助的说明和记录文件;

  (6)重量和平衡报告;

  (7)项目信函;

  (8)航空器操作说明/飞行员操作手册;

  (9)维护和检查程序/大纲;

  (10)首次申请特许飞行证,必须提供试飞大纲;

  (11)航空器履历本;

  (12)驾驶员执照复印件。

  评审《自制航空器符合性声明》〔AAC-281〕的精确性和完整性,该符合性声明的原件应保存在航空器履历记录中。评审上述(2)、(3)、(4)、(5)所要求的文件,并且所提供文件足够、可靠和充足,可以确定航空器符合“大部分”的要求。如果申请人不能或不愿提供《自制航空器符合性声明》〔AAC-281〕或相关文档,无法确定“大部分”的定义要求,应告知申请人该航空器不能按照自制航空器评审。

  检查上述(2)、(3)、(4)、(5)所要求的文件时应注意以下:(1)制造和加工过程的工序检查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

  (2)记录应该表明检查了什么、由谁检查和检查日期;

  (3)自制者应该拍摄制造各阶段(如使用油漆前或完成前相应的时间)的照片。照片应该清晰地表明制造方法和工艺质量。这类照片应该与制造者的工作记录或其它制造记录一起保存。

  检查重量和平衡报告时应注意以下内容:依据已经建立的重量和平衡程序检查航空器的重量和平衡报告,确定航空器的空重、总重、前后重心值的范围。

  (1)如果该航空器是自己设计的,这些限制需要自制者计算获得;

  (2)如果该航空器通过散件包组装或通过购买方案组装,可以使用相关已有文档;

  (3)如果自制者更改了散件包,并影响了重心,必须根据更改重新计算重心数据;

  (4)完整的重量和平衡报告,包括飞行机组、燃油、和行李载荷限制,应与其他适用的标牌、列表一起在放在航空器上。

  申请人参考FAAAC90-89《自制航空器飞行试验手册》制定该航空器的《试飞大纲》和《航空器操作说明》/《飞行员操作手册》。评审《维护和检查程序/大纲》时应注意以下内容:(1)该手册的内容对于该型号的航空器是正确的,手册中指明航空器的型号和序号。

  (2)发动机/动力装置的维护和翻修文件(可选)包含在《维护和检查程序/大纲》中。如果发动机/动力装置的维护和翻修文件(可选)是一份单独的手册(例如,ROTAX发动机原始设备装机清册),则在航空器的《维护和检查程序/大纲》中描述可以使用发动机/动力装置的维护和翻修文件的文件号、版次和日期。对于所有其他设备和零部件,当《维护和检查程序/大纲》引用其他手册或程序时,这些被引用的手册和程序应当真实有效,《维护和检查程序/大纲》必须描述这些手册或程序的文件号、版次和日期;

  (3)定义关键部件的更换时间、检查间隔或相关程序。装上航空器的这些部件永久地和清晰地标识了序列号;

  (4)规定谁可以执行每一项任务,维护的内容和详细方法;

  (5)包含在上述手册的数据与标牌数据是一致的。例如,在《航空器操作说明》/《飞行员操作手册》、《维护和检查程序/大纲》、飞机燃油箱标牌上标注的燃油要求的内容是一致的。

  (6)所有适用的适航指令已经完成,并记录在航空器履历本中,执行适航指令和记录履历本的维护人员具有相应资质。评审航空器履历本以确定任何要求的维修、检查等已经完成。相关的和适用的适航指令和服务指令已经完成,并且记录应该是完整的。

  4.3.3航空器检查授权的局方代表进行航空器检查的根本目的是物理验证申请特许飞行证的自制航空器可以实施本次飞行,应检查以下内容:

  (1)航空器的临时国籍和登记标志满足CCAR-45第四章“民用航空器的标识”的要求,并与《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证申请书》〔AAC-083〕的信息一致。

  (2)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喷涂在机身外的左右两面,确保国籍登记信息在机身喷涂和注册文档是一致的,并且在机身上国籍登记标志满足CCAR-45第二十五条的要求;

  (3)在维护和检查手册中规定了更换时间、检查间隔、或相关程序的关键部件。按照手册安装了适用的部件,并且部件的标识件号和序列号永久的和清晰地标识;

  (4)在航空器上显示如下标牌让所有乘员看见:“乘员警告:本航空器是自制航空器,不符合颁发标准适航证的适航规章要求,按照特许飞行证规定的使用限制飞行”;

  (5)飞行操纵系统、发动机、螺旋桨、皮托管静压系统和相关的仪表工作正常。

  (6)驾驶舱仪表合适的标识,所需标牌内容容易参考和所放位置容易接近;

  (7)系统控制(例如油门、电气开关和断路器)适当的、清晰的放置,容易接近和操作,满足自制者预期的功能;

  (8)如果安装了弹射紧急降落伞,机身紧急降落伞是弹射的、援助的或可展开的,并正确的标识和识别。

  注:航空器必须规定所有弹射降落伞连接的引爆装置提供清晰的标识和识别。标识表明航空器装有弹射降落伞引爆装置,必须外部实施并且站在地面上能够阅读。

  4.4使用限制

  申请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适当的使用限制。出于安全考虑,局方可能会增加必要的附加限制。授权的局方代表应当与申请人评审每一项使用限制,确保申请人了解这些使用限制。使用限制应至少包括下述内容:(1)申请人必须持有相应等级的驾驶员执照,该航空器在取得特许飞行证后仅允许该申请人驾驶;

  (2)除持有驾驶员执照的特许飞行证申请人以外,任何人不得驾驶该航空器,不允许搭乘任何其他人员;

  (3)必须在航空器的客舱、驾驶舱或者驾驶员工作位置的入口附近展示“特许飞行证”。

  (4)该航空器不满足国际民航公约附件8规定的适航标准。该航空器飞入或飞越他国前,其所有人应从该国民航当局获得书面许可。该书面许可应与中国的特许飞行证一起随机携带,一旦要求,应提供给中国民航的监察员或飞越国的民航当局检查。

  (5)所有的试验飞行应限制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该区域应标明半径、坐标和/或界标。该指定区域应是位于开阔水域或空中交通不繁忙的非居民稠密区上空。区域大小应满足能够安全进行预期机动和试验的要求。

  (6)不得在人口稠密区域或空中交通密集的航路运行。局方或许会允许在人口稠密区域或交通密集航路上起飞和着陆。若颁发这条使用限制,则应当描述为:“除起飞和着陆外,该航空器不得在人口稠密区上空或空中交通繁忙航路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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