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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中国低空管理改革 通航是否指日可待?(2)

时间:2014-03-28 12:28来源:网易航空 作者:通用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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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le the statement “Except for the below nine scenarios, general aviation missions do not need to undergo application and approval procedures” gives hope that general aviation will be fully opened up, the following sentences raise doubt as to whether general aviation need to undergo application or approval at all.

To clear the above misunderstandings, U-Jet invites Mr. Jin Junhao, Director of General Aviation Division, CAAC to offer authoritative interpretations.


 

详解中国低空管理改革 通航是否指日可待?
 

靳军号解读《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私人飞机》:《规定》中明确,除9种特殊情况外,通航飞行任务一律无需审批,可后面又提到必须进行通航计划申请,前后是否有矛盾?

靳军号:两者并没有矛盾。在中国现行空域管理体制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涉及军方审批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飞行任务审批,即军方从确保国家空防安全的角度,根据飞行任务性质、使用机场及空域范围等,审核相关空域能否对申请人开放使用;另一方面是飞行计划审批,即在相关空域可供使用的前提下,军方根据飞行计划所申请的具体时段,审核申请人能否开展飞行活动。在民航局与总参谋部联合下发《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之前,飞行任务审批的主要依据是198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重新颁发关于使用飞机执行各项专业任务的规定》。200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十四条中明确,当涉及飞出或者飞入中国领空(公务飞行除外)、进入空中禁区或者国(边)界线至我方一侧10公里之间地带上空飞行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航空物探或者航空摄影活动等情形的,通用航空活动主体在提交飞行计划时,应事先获得相关批准文件。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主要针对需进行任务审批的9种飞行活动进行了界定,同时明确除此之外的其他飞行活动无需取得军、民航的审批,在缩小审批范围的同时,明确了审批时限、程序以及主管部门等,为申请人提供了较大的便利。至于大家关心的飞行计划审批问题,按照国家空管委的统一部署,还需在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过程中逐步改进和完善。

《私人飞机》:您刚才谈到,《规定》的出台主要针对飞行任务审批,那它与低空开放的关系如何?

靳军号:应该看到,《规定》是在中国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以及进一步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出台的,该条例虽然并未直接涉及空域开放的具体内容,但在飞行任务指挥与保障方面仍然向前跨进了一大步。比如《规定》明确了通用航空使用野外临时起降点时无需报批、使用军用机场(也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时降低了审批层级等等。

《私人飞机》:《规定》出台后,通航飞行任务的审批效率会得到多大程度的提升?

靳军号:此次《规定》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法无禁止则合法”的原则,按照“负面清单”的理念,明确列出了9种需要进行“飞行任务”审批的情况,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此前飞行任务的审批范围相对较为模糊,具体把握尺度也因人而异,许多情况都有可能导致“飞行任务”审批不过关。

《私人飞机》:《规定》的法律效力如何?

靳军号:该《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联合发布,可看作等同于部门规章。在今后,结合规定的具体实施情况,以及业内反馈的相关意见和建议,我们还将会同有关单位对198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重新颁发关于使用飞机执行各项专业任务的规定》进行修订,届时将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对相关成果予以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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