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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发布《通用航空管理“意见箱”的答复(第13期)》

时间:2019-03-28 13:59来源:美澳航空 作者:中国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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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获悉,民航局通用航空管理系统发布《关于通用航空管理“意见箱”的答复(第13期)》。本期答复公布了针对近期行业、社会提出的涉及规章执行、局方审批、行业监管等34条咨询、意见和建议。

通用航空管理“意见箱”的答复(第13期)
 
为真情服务行业,民航局在“通用航空管理系统”(http://ga.caac.gov.cn)设置了“意见箱”,面向行业、社会征集以下3个方面的咨询、意见或建议:
1.涉及套用运输航空规章“过度监管”的问题;
2.涉及规章执行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
3.对局方审批、监管行为存在质疑的问题。
本期意见箱征集咨询、意见和建议共34条,经民航局通用航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研究确认,现予答复。
 
目前国家部委对通航短途运输的补贴重点在已开通短途运输的通航机场,最低固定补贴额在450 万/年+15元/人;对运营短途运输的通航飞机的补贴仅有几十元/人,远远不能满足通航短途运输飞 机的运营成本。旗下有通航机场的北大荒通航和中航河北通航将会从机场补贴方面曲线获得短途运输 补贴;内蒙古通航则是依靠政府15亿股本金在探索通航短途运输业务。存在短途运输需求的海口至湛江、北海,广西境内及云南境内,因为缺乏足够的通航机场,而运输机场也不愿意接收通航短途运输飞机,因为专门针对通航短途运输的补贴,在支线机场补贴方面不作为考核指标。呼吁局方在发放支 线机场补贴时,将保障通航短途运输的架次列入考核指标,推动支线机场放松对通航短途运输飞机的 接纳限制。
 
答复:通航短途运输是推进基本航空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方式。为促进通航 短途运输发展,现行中小机场补贴办法对保障通航短途运输的通用机场 给予补贴,支线航空补贴办法对通航短途运输按运输量给予补贴。下一步,我们将修订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大对通航短途运输的支持力 度,鼓励有条件的运输机场保障通航短途运输飞行。
 
近期我公司在民航局官网看到《关于2019年民航支线航空补贴预算方案的公示》,其中对5家通 用航空公司进行短途航线补贴,我公司从2107年4月份至今开通包头至阿拉善左旗短途运输航线,使 用机型飞鸿300,想申请航空补贴,但飞鸿300不在《支线航空管理补贴暂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支线 机型范围内,是否需要向民航局报备后方可申请?
 
答复:根据《支线航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3]28号),通 用航空短途公共运输业务纳入支线航空补贴范围,并未要求必须使用办 法规定的七种支线机型。经民航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从事通用航空短途 公共运输业务的企业均可按规定申请补贴。
 
2018年12月14日,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发布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网址是: http://news.carnoc.com/list/473/473357.html),里面的投资难度加大了,我们2018年1月23日, 民航局运输司印发关于再次征求《通用航空管理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修订稿)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月30日。运输司2017年启动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1号)(以下简称《规定》)修订工作,起草了《关于修定(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已按相关要求完成征求意见征集工作,经对收集到的62 条意见逐一研究,充分采纳,对《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里面的第二章经营许可条件和程 序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一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符合适航标准;
 
(三)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的航空人员; 
 
(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里面的第二条是: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一架民用航空器,现在又改成了两架航空器,把投资额度和难度加大了,把很多的小企业拒绝在门外。希望运输司与交通部能及时沟通,改回一架航空器,减少企业的投资强度。
 
答复: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6号)是落实“急用先修”的原则, 为尽快降低门槛,对部分条款先进行了修订。2019年民航局将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和通航法规体系重构、分类管理工作部署进行修订。
 
2017年10月左右,运输司发布的290部规章关于经营许可的征求意见,里面提到经营性的通用航 空公司,也可以有一架自有的或者租用的航空器,一个商照飞行员和一个机务(或者有145部的维修 单位的保障协议),就可以成立经营性的通用航空公司,请问正式的290部规章什么时候公布?按照新的290部规章执行。
 
答复: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6号)是落实“急用先修”的原则, 为尽快降低门槛,对部分条款先进行了修订。2019年民航局将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和通航法规体系重构、分类管理工作部署进行修订。
 
关于《CCAR-290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
 
第二条中规定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
 
第六条(二)中规定了“航空器代管”业务属于乙类经营项目;
 
第八条(三)中规定了“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的申请经营许可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四)中规定了提交材料中要包括“航空器购租合同,航空器的所有权、占有权证明文件 ”;
 
结合上述四条规定,请问局方:
 
1. 当一个意向经营项目只是航空器代管的公司希望申请经营许可(因为规定第六条限定了必须 申请)时,是否一定要满足第八条中的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民用航空器的硬性规定,因为如果满足 要求会导致企业购臵航空器从而与航空器代管的经营项目初衷相冲突且公司花费成本巨大,所以局方 是否可以在第八条(三)中加入航空器代管经营项目的例外规定。
 
2. 如果不能在第八条(三)中加入例外规定,是否可以在第十条(四)中加入“飞机代管意向 合同”来满足第八条(三)中自有两架飞机的要求。 因为仔细斟酌上述四条规定,会发现一些基本逻辑上的相冲突,首先局方并未要求企业不能单独经营 “航空器代管”经营项目,其次对于单独经营“航空器代管”项目的企业,额外自备航空器又与其代 管业务相矛盾。所以希望局方能从企业发展和成本控制的角度出发,在能保证航空安全的基本前提 下,能否优化本规定中的相关条款要求,从而更明确的指导企业筹备并为企业发展减负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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