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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发布《通用航空管理“意见箱”的答复(第13期)》(5)

时间:2019-03-28 13:59来源:美澳航空 作者:中国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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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135部公务机公司维修人员,因为公务机目前大部分采用维修人员跟机放行,在国际航 班或国内多航段任务航班中,跟机机务的机上时间加上航线工作时间很容易超过现在执勤期的规定。 上述AC中写道:跟机维修时间不受执勤限制不知道如何理解?是否可以理解为维修人员完成维修工作后,在飞机上的时间不计数执勤期?还是航线跟机人员的整个过程都可以不按照执勤期管理?
 
答复:跟机维修在飞机上的时间计入执勤期,但允许在飞行时间长的航段 (或几段)后下飞机仍完成跟机维修工作,这是问题中“不受时间限制 ”初衷。但不鼓励跟机放行的方式,支持公务机根据厂家建议的计划维 修要求取消不必要的短停维修和放行。
 
飞机租赁公司买回来的飞机到国内后还没卖出去,没有交付给客户,也没有进行国籍登记;对于 此类的飞机日常维护是不是一定需要厂家或者厂家授权的个人或单位才能实施?还是说只要有该机型 的签署人员就可以对其进行日常维护。
 
答复:航空器应满足国籍注册国维修管理要求,当航空器未进行国籍注册 时,难以确认需所需遵守的维修管理标准,也难以确认如何保持适航 性;航空器所有权人应避免出现国籍注册“真空期”。
 
关于取消通航飞行人员流动限制的事情,各个管理局还存在执行不统一的问题,华东局更是发出 明传电报确认取消限制,但是中南管理局目前仍需要上家单位出具解除合同或劳务关系证明,希望民 航局能督促落实,真正解决问题。
 
答复:飞标司将进行核实。
 
关于91部、135部运营飞机执行VSTC改装问题
 
同一型号通航飞机构型较多,尤其是电子系统的选装性较强,涉及到的VSTC相应较多。关于VSTC 的执行,有两个问题想请教一下局方:
 
1、VSTC是否统一认定为重要改装,还是依据《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3)第43.5条 (d)项重要改装的定义进行判定? 对于判定为一般性改装的VSTC, 145部维修单位是否可以直接执 行,无需向局方提出维修能力申请?
 
2、CCAR145部第145.18条(C)项改装的定义为“指根据民航总局批准或者认可的适航性资料进 行的各类一般性改装,但对于重要改装应当单独说明改装的具体内容。此处所指的改装不包括对改装 方案中涉及设计更改方面内容的批准。”请问确定为重要改装的项目,是执行前报批,还是执行后填 写AAC-085表格“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并进行报备?
 
答复:VSTC批准的改装不论是否为重要改装,只要符合CCAR-43部第7条的 维修工作准则,都可直接实施。另,尽管是重要改装,VSTC视为按照其 相关的持续适航资料执行已经获得批准,无需再填写AAC-085。 CCAR-145部R4修订将明确类似政策。
 
请问已经获得国外STC的航空器产品-外吊挂设备要进入中国,如果该设备用于有人外载荷,是否 对所审定的航空器发动机数量有要求,必须要双发飞机或双方直升机才可以?
 
在第91.1221(e)(1)条中(e)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时方可实施 D 级旋翼机与载荷组合的运行: (1)所用旋翼机的操作重量应当符合 A 类运输类旋翼机型号合格审定要求,并且在该操作重量 和高度上,一台发动机失效后,仍然具有悬停能力;这条规章内容是否可以理解为实施外载荷作业需要双发飞机或直升机才可以?
 
答复:对于D级旋翼机与载荷组合的运行,需要双发直升机。
 
根据2018年1月下发的《关于简化通航运营人装机器材适航挂签偏离申请程序的通知》民航飞发[2018]1号)文件,拟安装在按照CCAR-135运行的飞机上的无AAC-038标签的使用过器材,需要完 成符合性评估,报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装机。但现实中存在这样的情况:该航材有FAA-8130-3挂 签,且确定了国内无维修能力,且该使用过的器材由飞机制造厂家(德事隆航空公司)直接提供(厂 家可以出具证明文件)。但《符合性评估表》中要求的4.3和4.4内容厂家无法提供,如:1.最近一次 部件拆下时飞机的运营人/国籍登记号/机型;2.发动机的使用人/型号/序号;3.最近一次部件拆下的 时间/机构等。请问:此情况下,如果飞机制造厂家出具证明文件,能够表明该使用过的器材由厂家 完成了质量检查并附FAA-8130-3挂签,可否在无法完成《符合性评估表》中要求的4.3和4.4内容的情 况下,向地区管理局申请装机批准?
 
答复:合格的航材对保证航空安全是非常重要的。运营人在确认无中国民 航批准的维修资源后,完成符合性评估报地区管理局批准。对于使用的 器材,运营人要确保其履历清楚完整,否则不得装机使用。
 
自2018年以来,民航局发布了一系列关于通航放管服的政策文件、明传电报等,但这些文件涉及 到民航局多个部门(例如飞标、适航均有发文),每个部门发文的网站不统一,我们每次查找文件都 会在中国民航局网、民航维修网、通航管理系统网等多个网站进行查找,希望局方能将这些文件、电 报统一放臵在一个网站(例如全部放在通用航空管理系统网)上方便查询。
 
答复:运输司已在通用航空管理系统“政策发布”栏集中发布。
 
我公司在申报青海及甘肃地区短途运输航线时,遇到军民航空管部门指出通航短途运输必须按现 有已公布航线及最低安全高度申请航线的问题。德令哈-花土沟-祁连山之间、蒲城-延安之间、蒲城- 银川月牙湖之间均没有公布的航线数据,因而申请被拒绝。能否为通航短途运输申请航线,尤其是两点之间没有已公布航线的通航短途运输松绑?
 
答复:经与西北空管局核实,民航空管部门在批复飞行计划时未对航线申请条件提出相关要求。新辟固定航线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申请。
 
通用航空作业飞行、跨区调的短途运输或转场训练,除了报批管理局通航处,拿到战区作战部门和管理局的任务批件,还要拿到管理局空管局空管处及战区空军航管处的空域批件。拿到这所有的批 件后,还要由作业或飞行所在地军航分区或民航区调出面,组织飞行保障协调会,飞行涉及到的军民 航管制单位及机场指挥中心均要派人参加会议,签署一份固定格式适用于所有通航各种任务的会议纪要。请局方领导考虑是否可以协调相关单位,取消所谓飞行保障协调会(代之以传真签署保障协议),并相应简化长达1-2个月的申报流程。
 
答复:空域批复主体在空军,如民航空管部门在负责空域批复工作,请指 出具体部门,以便查实整改。
 
涉及民航空管管制范围的通用航空活动,民航空管部门会根据其对 运输航空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召集相关部门组织飞行保障协调工作,并 对通用航空用户提出相关要求,签订协议、明确责任,以确保运输航空 运行安全、正常,避免通航活动与运输航空发生冲突。
 
针对国产新飞机持有三证,但未加入运行规范,也未办理特许飞行证,是否能申请私用飞行计划 (新购调机)。
 
答复:对于新购国产飞机,申请私用飞行计划(新购调机)的申请人可以 是企业或个人,原则上其申请条件为:
 
1.飞机持有三证(国籍登记证、适航证、无线电台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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