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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条通用航空法规!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时间:2019-01-03 14:14来源:通航在线 作者:中国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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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启用“电子体检合格证”的通知》
 
2018年12月25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发布《关于启用“电子体检合格证”的通知》。“电子体检合格证”应用程序(APP)自2018年8月上线试运行以来,得到民用航空人员的持续关注和友好反馈,给广大民航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员带来便捷、高效的使用体验。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电子体检合格证”。
 
2 民航局发布新版《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近日,民航局发布《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2001-2018》,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版《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把“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定义修改为“运输航空地面事故征候”,定义中不再包括通用航空地面事故征候;修改了“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的定义。
 
3 交通部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近日,交通运输部以2018年第30号至第40号令颁布了一批规章的修改决定,分别为关于《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的修改决定,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14日,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发布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1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七项。
二、删去第十条第六项、第八项和第十项。
三、删去第十四条。
四、删去第十九条第四项。
五、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
六、将附录中“空中游览”的解释修改为:“使用民用航空器载运游客进行以观赏、游览为目的的飞行活动。”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4 交通部修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12月14日,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发布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附件A中的“1.适用范围”相应内容修改为:“1.适用范围
“本附件针对下列等级,规定了本规则要求的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的最低课目标准:“(a)单发飞机。除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的私用驾驶员执照训练阶段外,使用CCAR-61部规定的初级飞机实施训练等同于单发飞机。(b)多发飞机。“(c)直升机。”
 
二、将条文中所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统一改为“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5 交通部修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12月14日,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发布关于修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51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135.3条(c)数修改为:
“(c)对于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可以按照审定情况在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实施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
“(1)定期载客运行,指本条(a)(1)规定的运行;
“(2)非定期载客及全货运行,指本条(a)(2)和(a)(3)规定的运行,
“(3)空中游览运行,指本条(a)(4)规定的运行。”
 
二、删去第135. 11条(a)款(3)项。
三、将第135.29条(c)款修改为:
“(c)担任本规则第135. 27条(a)款中维修主管的人员应当在最近6年内具有至少3年从事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至少一种类别航空器的维修或者维修管理经历。”
 
四、将第135.155条修改为:
“第135. 155条飞行数据记录器
“(a)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航空器应当按照CCAR-91部第91.433条的要求安装飞行数据记录器.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CCAR-91都第91.433条的要求使用、检查或者评估上述要求的飞行数据记录器,遵守规定的运行限制,并按照规定保存飞行数据记录器的原始信息。”
 
五、将第135.157条(a)款.(d)救和(e)款分别修改为:
“(a)按展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应当按照CCAR-91部第91.433条的要求安装飞行记录器。”
“(d)在外壳上或者靠近外壳处有经批准的水下定位装置,该;装置的固定方式应当保证在发生坠毁撞击时不易分离,除非该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和本规则第135. 155条要求的飞行数据记录器相互靠近安装,在发生坠競擅击时它们不易分离。”
“(e)为遵守本条要求,可以使用具有抹音特性的经批准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这样,在最音工作过程中,可以随时抹掉或者用其它方法消除所记录内容,但应当满足CCAR-91部第91.433条(a)款第(2)项第(i)和(iv)目的记录要求。”
 
六、将第135.243条修改为:
“第135. 243条机长的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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