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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条通用航空法规!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3)

时间:2019-01-03 14:14来源:通航在线 作者:中国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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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删去第三条第三项中的“(通用航空企业、通用机场除外)”。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9 交通部修改《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12月14日,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发布关于修改《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二、将第一条、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的“民用机场”修改为“运输机场”,但第一条中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除外。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四、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运输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运输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五、删去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10 交通部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12月14日,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发布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二、将第一条中的“民用机场”修改为“运输机场”。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执行。”
四、将第三章中所有“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统一改为“机场使用手册”,但第二十七条除外。
五、将第二十五条中的“附录三”修改为“附件3”。
六、将第二十八条中的“批准”修改为“审查”。
七、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的“批准”修改为“生效”。
八、将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中的“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修改为“手册”。
九、将条文中所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统一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所有“民航总局”统一改为“民航局”,但第三百一十七条除外;所有“民航规章”统一改为“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所有“《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统一改为“《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1 交通部修改《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12月14日,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发布关于修改《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5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43.11条(e)款修改为:
 
“(e)制造厂家除了可以对其本身制造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进行任何的因设计或者制造问题引起的索赔修理或者改装外,在满足下列条件下,还可以依据其型号批准证件或者生产许可证件对其本身制造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实施维修和改装:
“(1)该型号批准证件或者生产许可证件得到了适航审定部门的批准或者认可;
“(2)维修和改装在其型号批准证件或者生产许可证件限定的地点实施。”
 
二、将条文中所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统一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所有“民航总局”统一改为“民航局”;所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统一改为“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2 交通部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12月14日,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发布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9号)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13 交通部修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12月14日,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发布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4 《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已于2018年8月3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5号公布,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主要内容为:
 
一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细化了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
 
二是对飞行机械员的申请条件作了修改。增加了对具有国家航空器飞行机械员经历人员的特殊规定;取消了“最大不得超过60周岁”的年龄限制;明确了必须具有局方颁发的现行有效Ⅱ级体检合格证;降低了学历要求,不再要求大专毕业或者局方认可的等效水平,而是具有高中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对知识和技能要求进行了相应更改,既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对飞行机械员执照的要求,也体现当前民航业发展趋势;增加了“5年内无犯罪记录”“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等要求。
 
三是为解决雇佣境外成熟的飞行机械员执照持有人参加运行的需要,规定对持有境外飞行机械员执照的人员,不再依据境外飞行机械员执照转换中国飞行机械员,而是通过办理认可函的形式允许参加运行。
 
四是取消了原规章中在飞行机械员执照上签注动力装置级别等级(活塞发动机动力、涡轮螺旋桨动力和涡轮喷气动力)的规定,今后新颁发的飞行机械员执照将不再签注动力装置等级,仅签注局方所规定的需配置飞行机械员的航空器的型别等级。
 
五是将局方监察员或委托代表实施的定期检查及相应的技术审定批准书改为技术检查,由运营人实施,并明确了相关要求。同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检查不合格的飞行机械员,只有重新通过相应实践考试,方可继续行使其飞行机械员执照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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