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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规定》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时间:2018-07-11 14:09来源:中国通航网 作者:中国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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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航网通讯员 俞国瑞讯:在2018年3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中,讨论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分七章,共四十四条,并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以此加强新疆区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确保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以下是具体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3月23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雪克来提·扎克尔
 
                              2018年5月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确保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销售、使用及其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最大起飞重量大于0.25千克(含0.25千克),并从事非军事、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第四条民用无人机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发展、综合管理、规范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协调解决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重大问题。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建立分级联动机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民用航空、质监、工商、经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无人机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民用无人机生产、销售、使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当地公安机关、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民航部门)负责对民用无人机及其生产企业、所有人进行实名登记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平台,配合飞行管制部门查处空中违法飞行活动。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民用无人机的公共安全管理,组织协调地面防范管控,履行查处违法飞行活动的相关职责。
 
第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不符合生产标准规范的民用无人机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民用无人机销售监督管理,对销售不符合生产标准规范的民用无人机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民航、科技、公安等部门制定自治区民用无人机生产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民用无人机技术管控体系,并对民用无人机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台(站)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体育、气象、农业、林业、安监、邮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无人机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机场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发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具体范围(四角定位坐标及四至界线)、净空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违法飞行举报电话等。
民航部门及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做好下列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防范处置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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