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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规定》7月1日起正式施行(4)

时间:2018-07-11 14:09来源:中国通航网 作者:中国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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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三项、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公民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未对生产的民用无人机产品信息进行登记的;
 
(二)民用无人机销售企业未建立销售台账的;
 
(三)民用无人机所有人未按规定登记、粘贴登记标志,或者未按规定变更、注销登记信息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有第一项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二项至六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对公民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航空体育运动使用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等飞行器(物),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以及风筝、孔明灯等空飘物的管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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