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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规定》7月1日起正式施行(3)

时间:2018-07-11 14:09来源:中国通航网 作者:中国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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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随身携带驾驶证照和相关飞行文件; (四)服从空中管制,按照经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飞行活动。
 
民用无人机驾驶人员受到饮用酒类饮料、服用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影响的,不得驾驶民用无人机。
 
第二十七条民用无人机飞行区域实行分类管理,划分为管控区域和自飞区域;遇有重大活动或者突发事件的,实行临时禁飞管制。
 
管控区域、自飞区域和临时禁飞管制区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划设需求,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复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民用无人机在管控区域飞行的,飞行单位、人员应当依法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经批准后实施,飞行全程接受监控。
 
民用无人机在管控区域从事植保作业的,飞行单位、人员应当提出年度空域申请,由飞行管制部门予以一次性批复;飞行作业前,按照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告飞行计划。
 
飞行单位、人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备飞行空域、飞行计划以及驾驶人员证照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民用无人机在下列管控区域上空飞行的,应当依法经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
 
(一)民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和军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的净空保护区域;
 
(二)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域和其他军事设施所在区域;
 
(三)监狱、看守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四)铁路和高速公路、超高压输电线路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
 
(五)通信、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储存、大型物资储备等重点目标;
 
(六)大型群众活动场所、车站、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点目标、重要区域。
 
第三十条民用无人机在自飞区域内飞行,无需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审批,但不得超出该区域规定的范围,且应当在昼间目视范围内飞行,其飞行半径不得超过500米,相对地面高度不得超过120米。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民用无人机实施下列行为:
 
(一)偷拍军事设施、党政机关和其他保密场所;
 
(二)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工作正常秩序;
 
(三)投放具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或者宗教极端思想等内容的宣传品;
 
(四)投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
 
(五)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破坏公共设施;
 
(六)偷窥、偷拍个人隐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应急处置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无人机安全应急管理纳入政府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健全信息互通、协同配合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制定民用无人机飞行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管控区域内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无人机防范、反制等技术装备。
 
第三十四条使用民用无人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民航部门规定,事先制定飞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检查风险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五条驾驶民用无人机飞行,遇有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紧急情况的,驾驶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出现危及飞行及公共安全情况的,应当迅速向发生地最近的公安、飞行管制、民航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发现民用无人机违法飞行的,应当立即查找其使用者、所有者,责令其停止飞行,依法扣押相关物品;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负有民用无人机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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