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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

时间:2017-12-15 10:41来源:中国通航网 作者:中国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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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训练机构合格证书从事相关民用航空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年内不得申请训练机构合格证书。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训练机构合格证书批准的范围以及相应规定实施训练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暂停部分或全部训练三个月以下。
 
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维修机构未取得维修许可证书而从事相关维修工作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三年内不得申请维修许可证书,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超出批准的范围实施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附件的维修工作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部分或全部维修项目六个月以下。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危害公共安全和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运行许可证书从事相关民用航空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年内不得申请运行许可证书。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对无人机运营人,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暂停部分或全部运行六个月以下。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关于弄虚作假或不正当手段的处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上述行政许可的,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上述行政许可的,撤销其许可证书,对取得许可的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取得许可的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一百零七条 【关于航空人员执照的处罚】航空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及飞行安全,造成后果的,可以暂扣执照六个月以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吊销航空人员执照,机组人员可以暂停商业运行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一百零八条 【关于航空人员无执照或超范围工作的处罚】未取得航空人员执照、体格检查合格证书而从事相应的民用航空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得申请航空人员执照。
 
航空人员超越执照载明事项范围而从事相应的民用航空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暂扣证照六个月以内。
 
第一百零九条 【关于企业法人、主管人员等人员的处罚】运营人运行许可证书、维修机构维修许可证书、训练机构合格证书被吊销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担任安全管理人员。
因重大飞行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民用航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条 【关于暂扣和吊销证照期限的规定】暂扣证照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证照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证照后重新申请领取相关证照的期限,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章附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定义】机长,是指具备相应资格,由航空器运营人指定在飞行运行期间负责航空器运行和安全并拥有最终决定权的驾驶员。
 
飞行机组成员,是指在飞行运行期间对航空器操作负责的驾驶员和飞行机械员。
 
机组成员,包括飞行机组成员和乘务员。
 
民用航空器运营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运营人。
 
公共航空运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飞行活动。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条例自_年_月_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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