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终止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严格按照本规定和经批准的营运手册的规定组织实施; (二) 采用国家标准和民航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开展作业与服务; 中国通航网 www.ga.cn 通航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