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5.经济效益预测分析; (三) 筹建负责人的资历表和身份证明; (四) 两家以上投资筹建的,应当提供各股东所签订的协议、合同。其中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 有外商投资时,申请人应按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接到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俱乐部申请人的申请后,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筹建认可的决定,并以筹建认可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
(一) 办理购置民用航空器申报手续; (二) 申办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企业标志; (三) 申办有关航空人员执照或训练合格证; (四) 申办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五) 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六) 制订作业服务合同样本和作业服务价格; (七) 申办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与所使用机场签订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八) 与有关单位签订通信、气象、航行情报服务保障协议或代理意向书; (九) 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制订下列手册: 1. 运营手册; 2. 质量手册; 3. 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 4. 航空安全管理手册; 5. 安全保卫方案; 6. 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和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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