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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4)

时间:2011-12-01 09:0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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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和筹建工作报告;

(二) 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副本;

(三) 民航总局核准的企业标志、批准文件;

(四) 企业章程;

(五) 经核准的购机批准文件;

(六)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七) 相关航空人员执照或训练合格证复印件;

(八) 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与所使用机场签订的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九) 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负责人、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及其身份证明;

(十)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十一)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提交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十二) 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证明;

(十三) 作业服务合同和作业服务价格表;

(十四) 经批准或认可的企业运营手册、企业质量手册、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航空安全管理手册、安全保卫方案。


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的,还应提供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筹建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后,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决定,但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

(一) 许可证编号;

(二) 企业名称

(三) 企业地址

(四) 基地机场

(五) 企业类别

(六) 注册资本

(七) 购置航空器的自有资金额度

(八) 法定代表人

(九) 经营项目与范围

(十) 有效期限

(十一) 颁发日期

(十二) 许可机关印章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

 

第十六条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持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工商登记,并应当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将执照复印件送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按有关民航规章的规定完成运行合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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