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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6)

时间:2018-08-14 22:39来源:中国通航网 作者:中国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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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执照和等级的申请与审批

A.符合本规定相关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申请执照或等级的申请,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

在递交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述材料:
1)身份证明;
2)学历证明(如要求);
3)相关无犯罪记录声明;
4)理论考试合格的有效成绩单;
5)原执照(如要求);
6)飞行经历记录本(如要求);
7)实践考试合格证明。

B.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局方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即视为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局方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局方应当受理申请。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局方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成审查。在局方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按照本规定进行核实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回答局方提出的问题。由于申请人不能及时回答问题所延误的时间不记入前述20个工作日的期限。对于申请材料及流程符合局方要求的,局方应于20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最终决定。

C.经局方批准,申请人可以取得相应的执照或等级。批准的无人机类别、分类等级或者其他备注由局方签注在申请人的执照上。

D.由于飞行训练或者实践考试中所用无人机的特性,申请人不能完成规定的驾驶员操作动作,因此未能完全符合本规定相关飞行技能要求,但符合所申请执照或者等级的所有其他要求的,局方可以向其颁发签注有相应限制的执照或者等级。

6.6 飞行经历记录

申请人应于申请考试前提供满足执照或等级所要求的飞行经历证明。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局方接受由申请人自行填写的飞行经历信息。自2019年1月1日起,申请人训练经历数据应接入按照《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AC-91-31)批准的无人机云系统,以满足申请执照或等级对飞行经历中带飞时间及单飞时间的要求。飞行经历记录填写规范参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卡》(附件2)。

6.7 考试一般程序

按本规定进行的各项考试,应当由局方指定人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A.理论考试的通过成绩由局方确定,理论考试的实施程序参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理论考试一般规定》(附件3)。

B.局方指定的考试员按照《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实践考试一般规定》(附件4)的程序,依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附件5)实施实践考试。

C.局方依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实践考试委任代表管理办法》(附件6)委任与管理实施实践考试的考试员。

D.局方依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考试点管理办法》(附件7)对理论及实践考试的考试点实施评估和清单制管理。

6.8 受到刑事处罚后执照的处理

本规定执照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期间,不得行使所持执照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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