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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4)

时间:2018-08-14 22:39来源:中国通航网 作者:中国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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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具备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i)向准备获取单飞资格的人员提供训练;

ii)签字推荐申请人获取驾驶员执照或增加等级所必需的实践考试;

iii)签字推荐申请人参加理论考试或实践考试未通过后的补考;

iv)签署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

v)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授予申请人单飞权利。

D.植保类无人机分类等级

担任操纵植保无人机系统并负责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备Ⅴ分类类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或经符合资质要求的植保无人机生产企业自主负责的植保无人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后,获得相应资质证明。

(3)自2018年9月1日起,民航局授权行业协会颁发的现行有效的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自动转换为民航局颁发的无人机驾驶员电子执照,原合格证所载明的权利一并转移至该电子执照。

6 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管理

6.1 执照和等级分类

对于完成训练并考试合格人员,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如下信息:

A.驾驶员等级:

1)视距内等级

2)超视距等级

3)  教员等级

B.类别等级:

1)固定翼
2)无人直升机
3)多旋翼
4)垂直起降固定翼
5)无人自转旋翼机
6)无人飞艇

7)其他

C.分类等级:

Ⅲ、Ⅳ、Ⅴ、Ⅵ、Ⅶ、Ⅺ和Ⅻ

6.2 颁发无人机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条件

局方可以为符合相应资格、航空知识、飞行技能和飞行经历要求的申请人颁发无人机驾驶员执照与等级。具体要求参考《颁发无人机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条件》(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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