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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18-04-09 15:08来源:中国民航网 作者:中国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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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企业不再被动“黑飞”


     ——解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多年以来,大疆传媒的首席执行官乔岩一直被一个问题所困扰着:企业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航拍活动,需要获得空域管理部门的批准,如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批准条件之一是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要列明“空中拍照”等通用航空飞行活动,而此项登记需要依据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予以确认。最让他头疼的是,这样的经营许可证并没有途径获得,即使是从事一些像《航拍中国》这样的大型国家级航拍项目,都无法从正规渠道进行申报。这样一来,事实上企业一直以“飞行演示”的名义规避管理,处于被动“黑飞”的状态。

如今,这个困扰了乔岩多年的问题终于得到解决。在将于今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商如何取得经营许可证等诸多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将从此合法合规。

满足需要 填补空白

近年来,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市场增长迅速,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电力、测绘、安防等领域的应用日益成熟。据预测,2017-2021年,中国行业级无人驾驶航空器市场规模,将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并大有在通用航空、货运航空等诸多领域,替代有人驾驶航空器的趋势。

与此同时,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的飞速兴起也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等问题。近年来,民航局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上,已经和正在采取多项措施,效果逐步显现,安全形势明显向好。但是,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的相关规定始终是一个空白。

记者了解到,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目前法律虽无针对性条款,但可以适用《民航法》第147条第二款“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而目前施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45条第三款明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管理办法,由民航局另行规定。”这使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营监管问题始终没有一个适用的标准。

“此次《办法》的制定和发布,正是填补了这项空白,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将有章可依、有据可查。”民航局运输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前,越来越多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商反映其在运行过程中遇到无法取证的问题,并建议民航行业管理部门尽早出台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为满足企业运营的需要,拓展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用的服务领域,提升产业价值,引导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民航局发布《办法》,可以让更多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企业得以合法运转。

“新规的出台,对从事航拍的用户来说是一件大好事,不仅可以规范航拍市场,也是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乔岩说。

业内专家分析,《办法》的发布反映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市场发展的需求,标志着国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法规制度建设迈出了第一步,将有利于建立有序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监管机制,为今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合法合规的经营性飞行活动打下坚实基础。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罗亮生认为,《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为政府相关部门及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提供了作业空域等服务的法律依据,为政府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分类分级管理提供了决策依据,以疏导和控制相结合的方式,改变了现在个别地方一味禁飞的现象。特别是此次发布的《办法》与此前民航局出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飞行员资质管理等规定将构成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科学管理体系,更加有利于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营管理,充分发挥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各行各业的应用,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条件放宽 程序简化

记者注意到,《办法》只有3章20条,并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的准入条件进行了大幅简化,由传统有人驾驶航空器设定的10项减少为作业类3项,培训类4项,仅保留企业法人、经实名登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认证的培训能力(培训类)和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基本许可条件。对企业所有航空器的要求,也由2架减少为1架,并对250克以下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了许可准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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