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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3)

时间:2018-04-09 15:08来源:中国民航网 作者:中国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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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为了满足载货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民航局于去年8月和12月分别专门批复了江西和陕西两个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物流配送的运营试点,旨在探索出符合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特点的、有针对性的管理模式和运营标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加快制定相关运营和安全管控标准,固化试点成果,输出中国标准和管理模式。同时启动相关立法,完善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法规体系。

“届时,我们会评估载货类与《办法》相关条款的匹配度,决定是否在同一部规章中予以规范。”上述负责人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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