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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正在研究修订

时间:2014-08-04 21:23来源:公务航空与通航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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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6号)自2007年颁布以来,在促进通用航空法规体系建设,规范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通用航空行业监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适应当前通用航空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2010年民航局启动了对原规章的修订工作。

 

  据悉,此次修订的基本思路是调整准入条件,激发市场活力;加强持续监管,规范运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此次修订已经历四个阶段:一是在起草征求意见稿的过程中,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征求了民航地区管理局、通用航空企业、通用航空筹建单位等多方面的意见;二是2012年就第一次送审稿在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企业、协会等多家单位的123条反馈意见,共采纳意见66条,修改约100处;三是2013年法规部门就修订后的送审稿第二次面向全行业征求意见,共收到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反馈意见133条,采纳及部分采纳92条;四是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务院深化改革相关工作要求,对原稿进一步修改,并于近期就修订后的送审稿第三次面向全行业征求意见。

 

  本次176号文件修订的主要内容涵盖以下方面:

 

  (一)调整准入条件,激发市场活力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的工作要求和民航局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调整准入条件,支持投资设立通用航空企业:

 

  一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实行“先照后证”的工作要求,取消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作为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前提条件的要求,进一步理顺证、照管理之间的衔接关系,同时相应调整了申请人条件和申请材料要求。

 

  二是落实国务院进一步简政放权的要求,取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原有的筹建认可环节,充分简化经营许可程序;企业可根据自身已开展的专业人员配备、航空器购置、机场使用、制度建设、手册编写等工作情况,直接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维护企业的自主决策权。

 

  三是降低企业自有航空器的条件,不再要求企业设立时的两架航空器均为完全所有权,调整为一架拥有完全所有权,另一架可采取租赁方式引进,以此减轻企业设立时的资金、成本压力,同时支持国内飞机租赁业的发展。

 

  四是降低部分项目准入条件,将空中游览由甲类调整为乙类,将航空器代管、私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等项目由甲类调整为丙类,相应降低了购置航空器自有资金额度的要求,方便更多的投资人开展上述项目,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五是降低了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准入要求,允许企业采取备案方式设立分公司。

 

  六是降低了企业设立时对基地机场的要求,允许原俱乐部类通用航空企业可以与所使用航空器相适应的“起降场地”作为基地机场。

 

  七是积极引入便民措施,将原来要求通用航空企业负责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调整为提交无犯罪记录声明,以此解决其必须返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的实际困难,同时有利于提升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八是按照国务院新一轮清理行政许可的部署,将原赴境外作业审批纳入到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管理中,便利企业开展相关业务。

 

  (二)规范运营管理,实现安全关口前移

 

  在调整市场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规范企业在安全保障、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在经营许可阶段督促企业夯实安全运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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