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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正在研究修订(2)

时间:2014-08-04 21:23来源:公务航空与通航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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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针对部分通用航空企业高管人员法规意识淡漠、专业知识缺乏并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实际案例,在修订后的规章中明确要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正式运营前完成通用航空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主管飞行、经营、作业质量的负责人应在最近六年内具有累计三年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验等,以此规范从业人员资质。

 

  二是明确企业设立经营、运行及安全管理机构的准入条件,以此规范组织机构建设。

 

  三是明确企业编制运营、质量手册的要求,并确保其及时根据法规要求和实际运营情况进行修订,使之持续符合行业管理要求,以此作为市场监管和安全运行管理的重要抓手。

 

  (三)拓展通用航空服务领域

 

  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开拓新兴通用航空服务领域,加快把通用航空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任务要求,对通用航空经营项目设定进行修订,同时增加已有市场需求的新兴项目,完善相应监管内容:

 

  一是结合市场需求,将原有的甲、乙、丙三类经营项目修改为甲、乙、丙、丁四类,增设丁类项目,新增了“电力作业”、“跳伞飞行”等经营项目。

 

  二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将“公务飞行”修改为“商务飞行”,避免因社会认知问题产生的干扰;结合内蒙古等地开展拓展通用航空服务领域试点工作情况,将“通用航空包机飞行”修改为“通用航空运输包机”,并在名词解释中明确其运输功能属性,厘清与公共航空运输的关系。

 

  三是增加了对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外国通用航空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原则性规定。

 

  四是根据通用航空发展实际,对多个经营项目的名词解释予以修订。

 

  (四)保护消费者、第三人合法利益

 

  一是明确企业承担安全运行主体责任的能力要求,将通用航空企业具备充分的责任承担能力作为取得经营许可的前提条件;明确鼓励企业采取购买足额保险等方式保护乘客、地面第三人等的利益。

 

  二是明确企业在其服务合同中以书面形式确定与用户、机上乘客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要求。

 

  (五)加强持续监管

 

  落实国务院“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强调行为监管”的工作要求,在增强市场活力的同时,加大监管力度、丰富监管手段:

 

  一是加强监管工作机制建设。明确民航局应当建立健全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了撤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加大对许可行为、过程的监察力度。

 

  二是完善年度检查制度。将年度检查的结论与通航企业、引进航空器、增加经营项目、以及享受民航财政补贴和相关扶持政策等管理手段相结合,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履行自身义务、执行民航规章制度;将企业连续几年内的年度检查结果、整改情况与经营许可有效性相关联,加大持续监管力度;明确了对企业及其分公司的监管职责划分,确保监管工作不留死角。

 

  三是将企业持续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各项要求,明确为企业应尽义务,便于通过日常监管来促进持续运行安全。

 

  四是加强对企业报送安全生产经营情况、行业统计数据以及申领民航财政补贴所需信息的管理,并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民航计划、财务等行业管理实现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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