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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修改航空体育运动、动力伞、滑翔伞、热气球、跳伞等六部管理办法(9)

时间:2018-12-23 19:31来源:通航政策 作者:中国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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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组织开展动力悬挂滑翔飞行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空中交通规则,严禁擅自飞行或擅自改变飞行计划。
 
第二十三条 组织开展动力悬挂滑翔飞行活动,所选择的场地要求平坦开阔,地面坚硬,面积通常不小于300×100米,净空良好,起飞和着陆方向左右各30度内无障碍物影响。
 
第二十四条 组织开展动力悬挂滑翔飞行活动,必须严格掌握气象条件,严禁在下列条件下飞行:
 
(一) 地面风速大于8米/秒;
 
(二) 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垂直能见度小于500米;
 
(三) 强对流天气,有降水。
 
第二十五条 组织开展动力悬挂飞行活动,应当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二十六条 飞行人员飞行时必须配备无线电双向通信器材,佩戴保护性头盔,穿坚固、轻便的飞行鞋和保护性飞行服,配备飞行高度表等仪表。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航管中心对在开展动力悬挂滑翔运动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航管中心及审批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停飞整顿或收缴证书的处罚:
 
(一) 未经申请登记,擅自成立俱乐部的;
 
(二) 未办理培训单位许可证开展培训活动的;
 
(三) 违反安全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 不按飞行计划飞行,擅自飞入军事要地、海关、边防等飞行禁区的;
 
(五) 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擅自举办竞赛表演活动的;
 
(四)(六) 无驾驶证飞行或驾驶证逾期未审验的;
 
(七) 不接受安全监督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已经开办的俱乐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手续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双人跳伞运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双人跳伞运动的开展,保证双人跳伞运动的安 全进行,完善跳伞运动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 育法》和《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 展的所有双人跳伞运动。双人跳伞运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均应依照 本办法开展双人跳伞教学、训练、表演、体验、宣传等活动。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航 管中心)对双人跳伞实行资格认证管理,并委托中国航协组织双人跳 伞教练资格考试与审核。
 
第四条 地方各级航空运动管理部门在本地区省级体育行政部门 领导下,负责本地区双人跳伞运动的管理。暂未设立航空运动管理部 门的地区,由航管中心代行管理职能。
 
第二章 人 员
 
第五条 双人跳伞运动由双人跳伞教练主导实施,双人跳伞教练须 通过中国航协组织的考核,取得《双人跳伞教练证书》(以下简称教练 证)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双人跳伞教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 18 至 65 周岁;
 
(二)有 5 年以上跳伞经验,翼伞跳伞次数满 500 次。有控制的 空中坠落时间累计满 3 小时(以造型跳伞 450 次或特技跳伞 1100 次为 准);
 
(三)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 
 
(四)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并通过考核; 
 
(五)持有有效的航空类体检合格证明。
 
第七条 申请成为双人跳伞教练,应由申请者本人向中国航协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教练证每年由中国航协进行一次定期审验,逾期未经审验或未通过审验者不得实施双人跳伞运动。
 
第九条 外籍人员来华从事双人跳伞教练活动,或我国公民取得他国航空运动管理部门颁发的双人跳伞教练资质,应先经中国航协审核 合格并备案后方可从事双人跳伞运动。
 
第三章 器 材
 
第十条 开展双人跳伞运动,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并经专 业机构检测合格的双人降落伞。双人降落伞包括主伞和备份伞。
 
第十一条 使用国外生产的双人降落伞,应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双人降落伞应由专业人员管理、维护,并在跳伞前对关 键部位进行详细检查。降落伞主伞超过 10 天未使用的,须在使用前重 新折叠;备份伞折叠后 180 天未使用,应重新折叠。
 
第十三条 伞具使用者应对双人伞的使用情况及备份伞的折叠情况进行记录,以备中国航协定期检查。
 
第四章 双人跳伞俱乐部
 
第十四条 双人跳伞俱乐部是组织开展双人跳伞运动的单位。开办双人跳伞俱乐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俱乐部章程和有效的运行管理制度;
 
(二)至少有一名以上具有双人跳伞教练资质的教练员;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双人降落伞; 
 
(四)有适合开展双人跳伞运动的着陆场地和保障条件,有合法使用的飞行空域;
 
(五)有相应的经费来源;
 
(六)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双人跳伞俱乐部的单位或个人,可向所在地省级航空运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向当地民政或工商管理部门办 理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开办俱乐部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航空运动管理 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成立俱乐部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二)俱乐部章程、组织机构及成员名单;
 
 (三)俱乐部的名称、所在地及联系方式;
 
 (四)场地和空域的使用许可证明;
 
(五)拟聘双人跳伞教练简历及资质证明复印件;
 
(六)俱乐部的经费来源证明。
 
第十七条 俱乐部应履行下了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积极推广双人跳伞运动,对参与双人跳伞活动的人员进行航空法规教育,普及跳伞运动知识; 
 
(二)积极开展双人跳伞教学、训练、体验及宣传活动,提高俱乐部的组织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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