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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修改航空体育运动、动力伞、滑翔伞、热气球、跳伞等六部管理办法(4)

时间:2018-12-23 19:31来源:通航政策 作者:中国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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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过动力伞理论教学,飞行技术教学和教学法的考核合格;
 
(三)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动力伞飞行教员证书》。组织实施动力伞教学时,必须携带此证书。没有取得此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动力伞的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动力伞飞行技术检查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章第十四条中所列条件;
 
(二)通过了悬挂滑翔委员会技术检查员资格审查;
 
(三)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动力伞飞行技术检查员聘书》。实施动力伞飞行技术检查时,必须携带此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动力伞飞行员运动证书》和《动力伞飞行教员证书》办法:
 
(一)完成了动力伞训练大纲规定内容和时间的动力伞飞行员,通过所在俱乐部向主管航协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填写《动力伞运动证书申请报名表》
 
(三)由中国航协聘任的技术检查员进行考核,并在申请报名表上填写考核意见,上报主管省级航协。
 
(四)省级航协签署意见后,上报中国航协批准。暂无地方协会的,可由俱乐部直接上报中国航协批准。
 
第十七条 申办证书的动力伞飞行人员,需按规定交纳考核、办证费用。
 
第五章 飞行条件
 
第十八条 起飞场地条件:
 
(一)场地平坦、开阔、无紊乱气流,面积通常不小于15O米×lO0米;
 
(二)不影响起伞和助跑;
 
(三)净空条件良好,起飞延长线上无影响起飞的障碍物;
 
(四)有起飞不顺利时保证安全着陆的备份距离;
 
第十九条 着陆场地条件:
 
(一)场地平坦,无紊乱气流及影响着陆的障碍物;
 
(二)不影响伞具的收装;
 
(三)降落五边航线及廷长线上净空条件良好,有能够保证复飞的备份距离;
 
第二十条 气象条件:
 
(一)飞行区域内无降水;
 
(二)飞行高度以下无云雾,水平能见度不小于1公里;
 
(三)地面风速不大于5米/秒,空申风速不大于7米/秒。
 
第二十一条 严禁动力伞飞入空中禁区,禁止动力伞夜间飞行,无水上飞行设备的动力伞,禁止在广阔水域上空飞行,无论在任何地形上空飞行时,飞行高度必须高于障碍物60米以上。
 
第六章 装备器材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动力伞的研制、生产与销售,必须持有中国航协和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联合审查签发的适航证明,产品检测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维护手册。
 
第二十三条 进口动力伞,必须持有国际权威机构出具的适航证明和检测证明,并经中国航协型号认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进口动力伞的国内代理商,必须到中国航协注册,方可办理经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俱乐部的动力伞,应报省级航协登记注册,并报中国航协备案,暂无地方航协地区的俱乐部,可直接报中国航协登记注册。未登记注册的动力伞,不得投入飞行。
 
第二十六条 使用动力伞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应在登记注册时向主管航协声明,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经营手续。
 
第七章 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动力伞飞行时,飞行员应使用与自己体重相匹配的动力伞伞衣,配备无线电双向能动通讯器材。
 
第二十八条 动力伞飞行时,飞行员必须戴头盔,穿坚固轻便的飞行鞋,配带计时表和高度表。必要时还应穿戴防护和救生装备。
 
第二十九条 未经审批,禁止动力伞在城市、人口稠密地区和宽阔水域上空飞行。
 
第三十条 动力伞飞行员必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一条 动力伞飞行员每年由中国航协进行一次年检,审核飞行员的飞行技术水平,并颁发新的证书。未经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飞行员不得进行除训练飞行以外的任何飞行,待补检合格后,再颁发证书。参加年检的飞行员,应按规定交纳年检费用。
 
第三十二条 动力伞飞行发生事故,按一等:人员死亡;二等:人员重伤,动力伞报废;三等:人员骨折,动力伞严重损坏的等级标准,分别在12小时,24小时,72小时的时限里,由所在俱乐部经上级地方航空运动协会上报中国航协。各地方协会,应对二等以上事故进行事故调查。调查报告报中国航协和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开展动力伞运动做出贡献的俱乐部和个人,审批成立俱乐部的航空运动协会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审批成立俱乐部的航空运动协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停飞整顿、收缴证书的处罚,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报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未经申请登记,擅自成立俱乐部的;
 
(二)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
 
(三)无证飞行的;
 
(四)不接受安全监督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委发布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
(体航管字2000[6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滑翔伞运动的管理,促进滑翔伞运动的发展,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滑翔伞是指一种超轻型软体结构飞行器。滑翔伞运动是飞行员自山坡上跑下,借助风力撑开滑翔伞衣形成空气动力,鞠翔飞行并安全降落的运动。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管理全国滑翔伞运动。
 
省级航协在当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滑翔伞运动。
 
第二章 飞行人员
 
第四条 滑翔伞飞行人员参加飞行活动必须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滑翔伞运动证书》。根据技术水平,滑翔伞飞行人员分为五个级别:
 
A级低高度飞行:是指滑翔伞在不高于100米的山坡上飞行;
 
B级高度飞行:是指滑翔伞以足够高度。(300米以上)和距离在某一地域上空的飞行;
 
C级山坡动力气流飞行:是指利用山坡形成的动力上升气流,进行留空时间的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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