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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正式施行!《深圳地区无人机飞行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全文发布(4)

时间:2018-11-18 13:36来源:通航政策 作者:中国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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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空中不明情况和违法违规飞行,军队、武装部队、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单位依法组织查证处置,其他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深圳地区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时,申请单位、个人自行提供通信、气象、现场指挥等保障服务,并对活动安全负责。
 
第三十九条 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应急处置办法,严格按照空域使用类别和批准的飞行计划组织实施,并按规定报告飞行动态。
 
第四十条 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确保飞行活动负责人的通信畅通,出现紧急情况时逐级上报。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以《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为参考,国家上位法出台后,本办法视情作相应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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