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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市植保无人机最新补贴政策汇总(4)

时间:2018-08-14 21:36来源:中国通航网 作者:中国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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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计飞行速度不大于15米/秒,设计飞行真高不超过20米,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1500米;

(三)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

(四)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

(五)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六)固定标有永久性产品铭牌和唯一身份标识编码;

(七)获得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鉴定证书。

四、试点产品制造商条件

试点面向全国植保无人飞机制造商,由植保无人飞机制造商自主向我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参与我省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申请,提出试点申请的植保无人飞机制造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且该平台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要求已直接或间接接入无人机云交换系统;

(二)拥有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提出申请试点的植保无人飞机制造商,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填报其产品的名称、型号、最大起飞重量、空机重量、产品类型、无人机购买者姓名和移动电话等信息;

(二)在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和产品说明书中,提醒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进行实名登记,警示不实名登记擅自飞行的危害,随产品提供打印“无人机登记标志”不干胶打印纸;

(三)对产品质量、服务和销售承担主体责任,兑现自我承诺。保证产品符合国家强制安全标准,售后服务符合相关规定;

(四)自行承担因违规被农机管理部门查处或政策调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负责妥善解决各类纠纷。

五、补贴产品和补贴对象

(一)补贴产品。试点产品为参与我省试点的植保无人飞机制造商生产的纳入我省补贴范围的产品。纳入我省补贴范围的植保无人飞机制造商及其产品,由省农机化主管部门通过吉林省农机化信息网和吉林农网向社会公布。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并符合下列条件:

1.应拥有1名以上(含1名)经试点产品制造商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2.有相对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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