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2022年11月30日12时13分,我们敬爱的江泽民同志在上海逝世,享年96岁。“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事业,凝结了包括江泽民同志在内的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的心血和奋斗。”斯人已逝,惟有铭记与向前,才是对逝者最好的怀念。
时光回到20年前,2002年11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江泽民作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报告,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阐述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在此背景下,2003年1月,时任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又与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命令,发布《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这是我国首次颁发这样的条例,也是我国航空管理依法施治的重要举措,对于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国家空域资源,保证飞行安全,保障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 该《条例》从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条例,通用航空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据报道,当时,我国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已扩展到国家经济建设各个领域,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机队占民航运输机队的50%,年飞行量达4万小时以上。随着通用航空事业的快速发展,原飞行管制和服务方式已不能满足通用航空飞行的需要。为此,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这一条例,以法规的形式规范和保障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条例》包括总则、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飞行活动的管理、飞行保障、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共45条。
值得一提的是,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和一代又一代新旧通航人的努力,如今,通用航空的飞行小时量已大幅提升,传统通用航空在2021年的飞行小时也达到了118.2万小时(2022年全国民航工作会议召开),民用无人机的年飞行小时更是达到千万小时级(1000万飞行小时量级!我国民用无人机年飞行量已与运输航空飞行量相当)。
可以说,今天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新征程上,我们一定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万众一心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不懈奋斗。
以下是《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第四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管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相关飞行保障单位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章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
第六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
(二)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
(三)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四)飞行活动性质;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四)在飞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批准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部门应当将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报上一级飞行管制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九条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负责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临时飞行空域的使用期限应当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的性质和需要确定,通常不得超过12个月。
因飞行任务的要求,需要延长临时飞行空域使用期限的,应当报经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完成后,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其申请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即行撤销。
第十一条 已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他单位、个人因飞行需要,经批准划设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也可以使用。
第三章飞行活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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