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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因作物欠收状告邻近洒药的无人机机主(2)

时间:2022-06-08 13:35来源:无人机监管 作者:通用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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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被告侵权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结合原告举证及法院调查情况来看,被告使用无人机喷洒除草剂后不久,原告的芡实田就出现了大面积的枯黄现象,事发当日被告操作无人机飞行高度高出双方间隔田埂1米左右,实时风力达到3至4级,风向及双方地块相对位置恰与原告主张的药水飘洒路径一致,且在原告就该起损失向被告妻子刘某讨要说法的过程中,刘某对被告导致原告田中芡实受损表现出默认的态度,并提出补救建议。

  因此,尽管因原告田中芡实已经采收结束,无法对芡实叶片农药残留以及案涉芡实枯黄原因进行鉴定,但在并无证据证明当时有其他原因导致原告田中芡实生长受损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得出被告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与原告田中芡实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同时,本案被告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其间雾化后的药水借助风力外溢扩散,对周边较大范围内的环境产生污染,故本案亦属于环境污染纠纷,被告应当对其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即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其在本案中并未对自身存在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进行举证证明。因此,被告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实际所受损失大小的认定。受农作物采收的季节性特征以及当事人证据意识不足等因素影响,受损一方往往无法对其损失的精确金额进行证明,就此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此种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不必然意味着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农业生产常识,结合原告举证、勘察走访情况以及专家给出的专业意见等,酌情确定原告损失大小。

  专家点评

  鼓励科技应用和保护相对方权益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赵尧

  关于损害赔偿的争讼,无不围绕着“责任有无”以及“责任大小”而展开。针对前者,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成为其关键。科技活动的非直接接触性以及农作物培植的专业性,让本案因果关系的判定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传统认知。对此,主审法官并没有完全被动依赖原告提供的有限证明材料,而是果断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综合无人机影像资料、双方地块相对位置、事发地气象信息,甚至于现场模拟等多种因素得出“因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导致芡实受损存在高度可能性”的结论。

  由此可见,“相当因果关系”标准可以有效化解当事人举证困难的客观约束,尤其是面对使用新兴科技等场景的时候,更能赋予主审法官基于生活经验、常理常情进行自由裁量的权利,让司法活动变得更加栩栩有生、温暖有力。

  至于“责任大小”的问题,虽然常常被理论研究以“损害填补”之名所淡化,但是却直接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不可不察。本案当事人受制于证据保存的主观约束,未能提供足够充分且全面的损害范围证据,因此理应自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某种意义上,主审法官酌情确立的赔偿标准,在为受害者提供相当救济的同时,也可视为在鼓励科技应用与保护相对方权益之间的一种平衡。过重的责任负担,势必弱化包括无人机在内的科技产品的推广和适用,最终也不利于农业农村事业的长远发展。

  “不偏不倚”往往成为司法公正的代名词,无疑也折射出老百姓对司法功能的某种期待。只不过,包含新兴技术应用在内的社会生活包罗万象且日新月异,人民法院在其间如何动态地实现“不偏不倚”,老百姓如何有效平衡科技便利与科技(法律)风险之间的关系问题,均需要我们始终审慎待之。

       作者:唐大瑜 郎义宁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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