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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5月21日印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试验区)建设工作指引》,明确试验区建设以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区)等为单位,以地方政府为申请主体,首批试验区的申报将截止于2020年7月31日。 以下为通知全文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空管局、运行监控中心、民航大学、飞行学院、民航干院、航科院、民航二所、校飞中心、信息中心,各协会:
为探索新时代政府监管服务的新方式,形成促进无人驾驶航空行业管理与社会管理深度融合的新路径,在体制机制、政策法规等方面先行先试,有序开展我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点示范工作,民航局制定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试验区)建设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方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首批试验区的申报将截止于2020年7月31日。民航局将根据试验区工作的整体布局、实际需求和效果分批逐步扩大范围,统筹推进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区建设。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0年5月21日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
(试验区)建设工作指引
为探索新时代政府监管服务的新方式,形成促进无人驾驶航空行业管理与社会管理深度融合的新路径,在体制机制、政策法规等方面先行先试,有序开展我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点示范工作,指导和推动我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试验区)(以下统称为试验区)建设,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目的意义
持续深入开展无人驾驶航空试点工作,引导产业发展、培育产业生态,为无人驾驶航空运行理论研究、风险评估、技术应用等提供试运行平台,在实际运行中积累运行数据和运行经验,探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发展规律,制定针对性强、可推广复制的适航、飞标、空管等标准及准入规则。
二、建设原则
(一)系统布局,加强顶层设计。以实际需求为导向,统筹规划试验区的目标、分工和路径。
(二)重点突破,强化成果转化。有重点的推进试验区建设和运行,加强示范引领。
(三)坚守底线,确保运行安全。始终坚持安全第一,夯实安全发展基础,确保试验区建设和运行有序开展。
(四)创新驱动,融合先进技术。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先进技术应用。
三、基本条件
试验区建设以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区)等为单位,以地方政府为申请主体,拟申请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空域环境良好,具备便捷的低空空域协调和申请条件,适合划设相关无人机飞行空域;
(二)产业基础较好,具有较完整的产业链,优先支持具有无人机试运行批准企业所在地的城市;
(三)基础设施健全,拥有较完善的无人机试飞验证或试验运行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如:起降场地、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等;
(四)支持措施明确,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已出台无人驾驶航空相关发展规划或政策文件,对无人机运行有明确资金和政策支持;
(五)专业资源丰富,具有支持试验区产业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服务和市场管理的专业部门或单位,拥有无人驾驶航空基础研究或关键技术领域的高水平科研机构,拥有一批高水平的无人驾驶航空创新研发团队。
四、布局选址和目标定位
试验区的布局选址原则上主要考虑地理环境的均匀分布,气候条件的多样性,不同的运行场景(人口密集、人口稀少;视距运行、超视距运行)和应用(航空喷洒( 撒) 、航空摄影、空中拍照、空中巡查、物流配送等),以及不同的飞行基础设施(机场、监视设备、飞行数据采集设备等)等要素。
根据上述布局选址原则,结合各地自身条件和发展需求,试验区的建设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目标定位:
(一)城市场景运行试验区
在人口密集区超视距场景下,以探索5G、精准定位、地理网格、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应用为重点,构建城市运行管理技术和应用市场生态。
(二)海岛场景运行试验区
在海岛湾区超视距场景下,以探索无人机空管运行技术和适航验证为重点,健全无人机运行技术体系。
(三)支线物流运行试验区
在人口稀少超视距场景下,以探索货运无人机运行技术为重点,建立大型无人机运行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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