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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政策解读(2)

时间:2019-09-16 11:15来源:飞行邦 作者:中国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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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程序要求喷气燃料发出系统应安装符合GB/T 21358、GJB 610或EI 1581要求的过滤分离器,航空汽油发出系统应安装5 μm(标称)或更细的微孔过滤器,或安装过滤分离器;对油料接收系统没有强制要求设置过滤器;喷气燃料加油车除了允许安装符合API/EI 1581性能要求的过滤分离器外,也允许安装符合GB/T 21358要求的过滤分离器。这些要求比运输机场均大幅降低。

 
 

三、执行通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新政策的建议

(一)关于通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的适航取证

按照新政策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通用航空油料储运、加注、检测等服务的单位,以及为飞行驾照培训活动提供油料服务的单位,仍应按照CCAR-55取得《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或《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批准函》。已取得《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或《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批准函》的企业,从事通用航空油料储运、加注、检测等服务的可以申请增项。如果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自愿申请取得《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局方将依据相关程序予以受理。

(二)相关通用企业应严格执行新政策

新政策是在吸收运输机场航油适航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考虑通航实际情况,广泛征求行业内外相关专家意见后制定发布的,是通用航空油料质量控制的规范性管理文件。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应认真执行,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照执行。接收燃料前,应核对收发油证件、燃料规格牌号、运单号、车号、铅封标记、数量和炼油厂发油单,确认接收的燃料批次正确、可以溯源。检查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以及各转运环节的全规格检验报告或重新评定检验报告,检查报告是否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指标符合规格要求,确认燃料质量合格。做好收油核对检验和储存、加注环节的排沉检查、牌号确认,避免燃油污染、串油、混油,杜绝加注错误牌号的燃油。

 
 

(三)通用航空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局方政策只是最低要求,通用航空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识别本单位的航油质量管理风险,防止事故发生。例如,新程序降低了燃料储存期间的排沉检查频次,但是如果发现较多的水分、杂质,应根据具体情况,缩短排放间隔,确保燃料质量可控。新程序对收油系统过滤器没有强制要求,但通用航空企业要根据燃料接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配备过滤器以及配备过滤器的类型。

为避免新程序篇幅过长,方便通用航空企业使用,新政策对通用航空企业涉及不多的情况没有进行规定。通用航空企业如有涉及,可以参照相关标准执行。如新政策仅列出了通过铁路、公路运输的燃料的接收检查要求,如果通用航空企业接收通过其他方式运输的航空燃料,可以参照《民用航空燃料质量控制和操作程序》(MH/T 6020)的相关要求执行。

(四)建议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通航企业控制燃料采购节奏

航空燃料储存一段时间后,质量可能会发生变化。为减少安全风险,新程序规定喷气燃料储存6个月,航空汽油储存3个月后,应取单罐组合样进行重新评定检验。但很多通用航空企业不具备重新评定项目的检测能力。如果储存达到了上述期限,可以委托取得了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批准函的单位检测。建议通用航空企业控制好燃料采购节奏,争取在需要进行重新评定检验前,将燃料使用完。

(五)局方应加强政策评估

局方要加强新政策执行过程的监控,收集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评估研究,适时对政策进行改进,做好促进通用航空发展与保障通用航空安全运行之间的平衡,进一步创新监管模式,简化管理程序,为通用航空发展松绑减负。建议条件成熟时将新政策转化为规范性管理文件和行业标准。(本文刊登于《中国民用航空》杂志2019年第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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