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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分类”与“分级”——基于通用机场制度设计实践的管理思考(2)

时间:2019-07-13 14:04来源:中国民用航空杂志 作者:中国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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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类”与“分级”运用中的常见误区
 
与有效利用“分类分级”相对应的,是“分类”与“分级”运用中常见的几种误区。
 
一是刻意追求统一分类,谋求排他性的单一分类体系。当面对某个相对庞杂的领域时,人们往往试图建立一个包罗万象,适合各种需求的大一统分类体系,以使每种诉求都能在这一体系中找到对应的位置。比如,业界不时提出对机场进行统一分类的要求,解决眼下对机场描述中那些“枢纽”“干线”“支线”“门户”“区域性”“大型”“中型”“小型”等词汇的摆放问题。而事实上,这些词汇分属于不同的分类体系,有按航线结构划分的,有按业务属性划分的,也有按业务规模划分的,这些分类体系间既互不隶属,也互不干涉,完全可以并列存在。因此,当试图对某一类事物进行分类时,并不是说已经具有了某个分类体系之后就不能再做其他分类了;反之,当试图界定某一个体时也没必要因循既有的分类体系去刻意对号入座,完全可以根据所关注的事项重新设定分类体系并进行定位。
 
二是错用“分类”与“分级”。一种情形是把本该分类的事物进行了分级处理。比如古代的“士、农、工、商”,本来是总结主要社会群体的社会分工,属于分类的性质,但后来的统治者却把它套上了分级的特征,人为地分出地位高低——当官的社会地位最高,其次是农民和手工业者,最后是商人,结果必然出问题。而现在我们提“工、农、商、学、兵”,各类职业平等,这就对了;另一种情形是把本该分级的事物进行了分类处理,把本应采取不同处理力度的事物却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手段,结果在实践中难以施行。比如此前的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中,曾规定车辆达到一定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就必须强制报废,结果遭到了普遍质疑和抵制。这项管理措施的逻辑出发点是把老旧车辆等同于不达标车辆,而事实上车辆老旧与不达标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老旧车辆通过有效维护或加强监测一样可以满足上路标准,我们只能说老旧车辆不达标的风险高一些罢了。要解决这个问题,完全可以采用分级的做法,用分级管理的方式去适应风险发生的程度,对老旧程度不同的车辆设定不同的监管力度即可。而强制报废的做法则属于分类管理的性质,把风险较大的群体直接划归了不达标类别加以禁用,把本该分级的事物进行了分类处理,方法错位,自然难以推行。
 
三是混用分类逻辑。其情形是在一个分类体系里采用了不同的分类原则,前后不一致,分类原则模糊。比如将水果分为浆果、核果和热带水果。这个例子中,前两类是按照果实的形态划分的,到了第三类又改为以产地划分,分类原则到底是什么模糊不清。此类差错尤其要避免在“二分法”体系中出现,“二分法”是最简单的分类法,也是一切分类法的基础。“二分法”体系中,两类事务一定要互为逻辑上的对立面,类似于语言中的反义词,比如“公”对“私”,“大”对“小”,但绝不能“公”对“小”,或者“大”对“私”,尽管通常情况下“公”意味着“大”,“私”意味着“小”。
 
 
 
五、结论
 
综上所述,基于通用机场的行业管理经验,笔者试就分类分级管理做如下总结:
 
(一)对应关系谓之“类”,比较关系谓之“级”。“分类”和“分级”不是等同的概念,更不能混淆;
 
(二)“分类”和“分级”的目的不同。“分类”用以解决管理方式问题,“分级”用以解决管理深度问题;
 
(三)“分类”可任意设定划分原则,不必考虑“分级”的因素;而“分级”则必须以“分类”为前提,同类事物间才能产生有效的比较关系。
 
以上关于“分类”与“分级”问题的简要辨析均属于理论层面,在实际工作中,情形往往要复杂得多,很难做到理想状态下的清晰划分。有时候一套分类分级体系既有分类的特征,也有分级的特征,只能说以某方面为主,难以绝对定性。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体系的设计者掌握好原则,厘清逻辑的出发点,方能借助分类分级的手段清晰、全面地表达管理意图并设定管理方式。
 
最后还想说明的是,任何分类分级体系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完全可以随着认识的加深、分类逻辑的调整以及外部情况的变化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以使其最大化地适应现实情况和管理需求。本文提到的通用机场分类分级管理体系也必然会面临进一步调整,结果如何,只能以实践成效加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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