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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租金预付从哪天算起?原告起诉时信心满满,结果居然是自己违约(2)

时间:2019-03-26 11:17来源:通航在线 作者:中国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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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呢?
 
被告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主张原告支付其违约金16万余元,原告认为违约金过高,申请按照被告的实际损失进行调减。被告称其实际损失为调机的费用及市场开发的费用。
 
关于调机费,被告提交了其向原告支付了9万元的付款凭证,但该费用是为之后3个月的飞行而支付,本案双方合作了2个月,故被告的损失应为3万元。
 
关于市场开发费用,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受到了损失,且结合被告在前2个月共19架次的跳伞情况,远远低于合同约定的保底架次,故对于被告主张的市场开发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法院判决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的违约金为90000x1/3x(1+30%)=39000元。

关于航油费,被告为本次合作购进了4万元的航油,并进行占有和管理,但原告实际向被告提取的航油为1800升, 金额为1.2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当支付的是飞机加注的燃油费用,对于剩下的航油,原告并未实际向飞机加注,不应由原告承担费用,故法院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航油费1.2万元。

笔者在此提醒,跳伞业务虽有可能成为通航公司在大众消费类行为中赚取的第一桶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开展了跳伞业务,就能收获可观的利润。因此,通航公司在进入跳伞市场之前,应对客源、调机、有效飞行日的计算、天气、安全、航油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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