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航空器代管是通航公司十分常见的一种业务。一般来说需要代管的往往是个人买的航空器,比如马云、史玉柱等人的公务机和直升机都得找有资质的通航公司代管才能合规运行;不过有些时候,一些通航公司自己因为暂不具备对某些机型的运行能力,也会找另外一家通航公司代管。由于代管涉及航空器的运行规范变更、维修、保养甚至是一些通航作业的商务合作,使得该业务比较复杂,容易引发纠纷和诉讼。所以,通航公司对代管业务千万不可掉以轻心,否则钱没挣到,搞得官司缠身,非常不划算。
前不久有人问了通航在线一个问题,代管这个业务到底要不要专门的资质?恰好有个纠纷的案例就涉及这个问题:A起诉B,认为其没有代管资质;而B认为给A提供的服务不需要A所说的资质。为了搞清楚这个问题,通航在线邀请了业内既懂通航又懂法规的专业律师——段和段通航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张静,就这个问题通过一个真实案例进行详细分析,由资质这个问题入手,也顺便剖析了这个业务涉及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干货非常多,欢迎大家阅读,希望能有所收获。
原告:北京某通航公司 被告:上海某通航公司
2013年10月11日,双方签订《飞机代管运营协议》,约定: 1. 原告为飞机的产权人,负责该机的引进、清关和调机; 2.被告为飞机的运行人,负责办理该机的“三证”手续、文件资料的审核补充与修订、飞机全面检查、飞机的运行控制、飞机维护、适航年检、维修管理、记录保存、飞行计划报批、配置合理的机组及其他人员。
同时双方另行签订了《飞机租赁协议》作为附件,约定: 在代管期间,若被告使用该飞机,须向原告支付费用,并承诺每年的租赁保底飞行时间为100小时(不到100小时按100小时付费,超过100小时则超出部分按约定小时费标准付费)。
未曾想到,不到半年时间,在2014年3月13日,原告就以被告未取得民航局规定的航空器代管人运行合格审定,不具备履行该协议的资质为由,向被告发送了《解除<飞机代管运营协议>的通知》,要求被告立即将飞机交还。但被告拒绝并称履行该协议不需要原告所述资质,并要求继续执行该协议。不久之后,原告单方面将飞机运至原告机库。
原告诉讼请求
1. 确认双方签订的《飞机代管运营协议》及《飞机租赁协议》已于2014年3月13日解除; 2. 被告立即委托有代管资质的公司对涉案飞机进行维修以恢复飞机适航状态; 3. 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飞机实际运营人的变更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三证”的变更登记手续; 4. 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费用,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 5. 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括机库使用费及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是指根据协议约定,被告承诺飞机1年保底100小时租赁,扣除各种费用,原告可以取得每小时的租金收益); 6.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1. 上述协议所涉及的是何种法律关系,被告是否需要具备原告所说的资质; 2. 代管协议是否该解除; 3. 何方构成违约,应否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解析
1. CCAR-91部K章规定: 1)航空器代管人是指为航空器所有权人代管航空器,按照与所有权人之间签订的有效协议为所有权人提供航空器的运行管理服务,经民航局审定取得运行规范的法人单位。
2)代管服务是指航空器代管人按照本章中的适用要求向所有权人提供的管理及航空专业服务,该种服务工作至少包括航空器运行安全指导材料的建立和修订工作,以及针对以下各项所提供的服务:A.代管航空器及机组人员的排班;B.代管航空器的维修;C.为所有权人或代管人所适用的机组人员提供训练;D.建立和保持记录;E.制定和适用运行手册和维修手册。
3)航空器代管人必须经局方按照本章审定合格并获得局方颁发的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方可使用由其代管的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私用飞行。
因此,协议签订后,为保证协议正常履行,被告作为专业的通用航空公司,应当依法申请取得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笔者在此提醒,航空器代管人的主要义务为提供航空器的运行管理服务,须经中国民航局审定合格并获得局方签发的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签定代管协议之前,甲方务必核实清楚乙方是否已经取得该代管资质,如与不具有资质的公司签署代管协议,则存在协议履行不了,造成双方不必要损失的风险。同时,乙方在不具备代管资质时,亦勿要与人签订代管协议。 ![]()
2. 根据《合同法》规定,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合同,为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本案客观上涉案飞机已为原告擅自占有,且未经维护已逾1年;原告以被告不具有代管资质为由拒绝将飞机交由被告维护或维修;原告还称涉案飞机的发动机需封存检查,飞机面临召回,而维修或维护牵扯到大量的费用支出,造成双方当事人对此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此外,被告在案件审理时,仍未能取得代管资质,代管协议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故法院判决解除该协议及其附件协议。
3. 原告存在延迟支付代管服务费及预提维修基金的违约行为;被告存在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因此,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故本案不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要件,原告不享有法定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笔者在此提醒,代管协议中应将违约事项及违约金支付标准,以及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清楚,以防出现对方违约时,违约金请求缺乏依据。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对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及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切莫以违约行为对抗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自己不仅丧失主动权,还需另行承担违约责任的后果。
![]()
4.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机库使用费和可得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机库使用费是基于原告的违约行为而发生,协议的解除并非被告单方原因所致,原告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无法律依据,其对可得利益的计算亦缺乏事实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在被告实际不再提供代管服务且被告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负有过错的情况下,其要求原告支付其余代管服务费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5. 笔者提醒,对于飞机产权人,在进行飞机代管时,对航空器代管人的资质、资产、履约能力等事宜应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否则可能出现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使得费劲辛苦得来的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无法保障飞机产权人的合法权利。
6. 航空器代管人应重视飞机保险的办理事宜。不管是在保险公司的选择、保费标准的确定、保费的缴纳,还是在保单信息的填写、投保人、受益人等方面均应审慎对待,给本司的运营加一道保险,万一遇到不得不给付金钱作为赔偿时,有更多的腾挪空间和选择,不至于出现输掉一场官司就无法翻身的局面。
7. 千万不要以为在通航公司的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标明“航空器代管”就是具有代管资质了,还必须进一步去申请民航局签发的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本案中,被告即为此种情况,以致出现被法院认定不具有代管资质的结果。
笔者在此提醒,诉讼中认定通航公司是否具有代管资质的依据为是否具有民航局签发的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而不是经营许可证中是否涵盖“航空器代管业务”。
编者评论
代管比较适合购买了全新飞机,只想把飞机交给专业公司打理,维持飞机良好性能并满足自己的私用飞行的产权人;租赁则相对比较适合想把飞机充分利用并获得商业回报的产权人,尤其是二手飞机产权人。其实本案涉及的原告本身就是一家通航公司,将飞机交给另外一家公司进行运营的商业目的比较强,因此不一定要签代管协议,只要被告具备91部运行合格审定的运行规范,并具备原告所提供的飞机的运行能力,签订租赁协议也能达到目的。双方产生纠纷其原因不是简单地因为代管资质有无的问题,而是其他系列问题的矛盾综合引发的。没有代管资质,只是诉讼时的一个切入点罢了。所以对于通航公司来说,一定要清楚自己是否具备客户所要求的服务能力,特别是合同中签订的需要履行的责任跟自己的运行能力是否匹配,如果不能,则不要轻易向客户提供代管及类似的服务。
延伸阅读: “飞机代管”与“飞机租赁”的区别
1. 飞机代管是指飞机产权人支付代管费,将飞机委托给具有民航局签发的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的公司,对飞机进行维修、建立和保持记录、制定和使用运行手册和维修手册、机组人员排班及训练等服务的行为。飞机租赁是指飞机产权人将飞机出租给具有民航局颁发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俗称91部)的公司,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2. 根据CCAR-91部K章规定,航空器代管人可向局方申请下列一个或多个种类的运行: (1)一般私用飞行;(2)农林喷洒作业飞行;(3)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意思是,如果产权人与通航公司签订的是《飞机代管协议》,那么即使产权人同意,通航公司也只能用其代管的飞机从事一般私用飞行、农林喷洒作业飞行和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三类业务,范围比较有限。
根据CCAR-91部规定,商业非运输运营人(也就是俗称的91部通航公司)可向局方申请下列一个或多个种类的运行:(1)一般商业飞行;(2)农林喷洒作业飞行;(3)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4)训练飞行;(5)空中游览飞行。意思是,如果产权人与通航公司签订的是《租赁协议》,那么通航公司就可以用其租用的飞机进行一般商业飞行、农林喷洒作业飞行、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训练飞行和空中游览飞行五类业务,选择空间较大(一般商业飞行涵盖了通航日常作业的大部分内容)。 中国通航网 www.ga.cn 通航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真实案例剖析航空器代管的各种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