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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就《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管理》再次征求意见(2)

时间:2019-02-13 10:38来源:西部通航 作者:中国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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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在要求型别等级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必须取得型别等级。型别等级须在局方批准的单位进行训练和实践考试。型别等级训练大纲需根据《型别等级训练要求》(AC-61-12)制定并报所在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在对其训练大纲、设施、教员等进行审查并认为合格于相应型别等级的训练后,可以批准该训练大纲。局方将对整个教学训练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型别等级的考试。
4.2.5 如果由于其训练机型或其它因素限制,不能进行复杂飞机的训练,且不能在复杂飞机上实施相应的商用驾驶员执照考试时,根据CCAR-61部61.27的规定,局方在为其训练人员颁发执照时,应签注“不得运行复杂飞机”的限制。持有上述带有限制执照的人员在满足CCAR-61部规章要求的至少10小时复杂飞机训练经历并由授权教员签字证明其合格于驾驶复杂飞机后,可以取消其执照上的限制。训练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正确执行起落架、襟翼操作程序和检查单;;
b.根据不同气象条件和飞行阶段合理设置发动机功率;c.识别并正确处置起落架未放下锁住的不正常情况;d.了解并掌握起落架和襟翼对飞机空中性能的影响。
4.2.6 如果由于其训练机型或其它因素限制,不能进行夜间训练时,根据CCAR-61部61.171的规定,局方在为其训练人员颁发执照时,应签注“禁止夜间飞行”的限制。持有上述带有限制执照的人员在满足下列要求的夜间飞行训练经历并通过局方组织的实践考试后(实践考试内容见附件一),可以取消其执照上的限制,但此实践考试不得替代规章要求的定期检查或熟练检查:
a.对于运动驾驶员执照和私用驾驶员执照,应在初级飞机或者飞机上至少完成CCAR-61部所要求的相应时间和内容的夜航飞行训练;
b.对于飞机、直升机和倾转旋翼机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应在相同类别和级别(如适用)的航空暴上完成CCAR-61部所要求的至少3小时私用驾驶员执照和2小时商用驾驶员执照相应的夜航飞行训练和至少5小时商用驾驶员执照相应的单飞训练;对于飞艇类别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则应满足CCAR-61部第61.165条的夜间飞行经历要求和飞行训练要求。
 
5、为取得执照或增加等级的训练和考试的实施
 
5.1除运动驾驶员执照和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外,申请人在非商业运行机构实施训练,应先向局方报备,无须经局方批准;申请人在商业运行机构实施训练,该训练机构和训练大纲应经局方批准,
 
5.2 申请人的理论考试可以在本地区管理局进行,也可由本地区管理局委托申请人接受训练的单位所在管理局进行。
 
5.3 申请人的实践考试可由本地区管理局组织实施,也可由本地区管理局委托申请人接受训练的单位所在管理局组织实施。
 
5.4 持有境外驾驶员执照拟转换中国执照的申请人原则上应为实践考试提供与其境外执照或其在境外获取执照时所飞的相应型号的航空器进行实践考试。但对于只实施类别和级别等级(如适用)执照转换的,申请人经过必要的差异和熟练飞行后,实践考试可以在同等类别和级别(如适用)的其他型号的航空器上进行;由于不同型号直升机操作的差异性,对于不同型号直升机的差异和熟练飞行,建议由相应等级的授权教员陪同飞行。
 
6、咨询通告废止
 
第4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取消了“没有型别等级但型号合格审定为多人制机组飞机上担任副驾驶的资格训练”的要求;明确了取消执照上“不得运行复杂飞机”签注限制的训练内容;明确了取消执照上“禁止夜间飞行”签注限制的训练时间和考试标准;明确了境外驾驶员执照持有人转换中国执照实施实践考试时,所使用航空器的相关要求。
 
第5次修订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7号),明确了3.1运动驾驶员执照和私用驾驶员执照的训练飞行无需申请;取消了4.2.1初级飞机或者自转旋翼机等级的运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要求。
自本咨询通告下发日起生效,原AC-61-FS-2015-08R4《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管理》(2015年7月13日发布)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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