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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明确通用机场空管运行保障要求,保证飞行安全,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8-12-19 11:06来源:通航在线 作者:中国通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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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官网最新消息,关于征求《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于2018年12月31日截止。通知原文如下: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机场、通用航空公司,空管局:
  
为深入推进 “放管服”改革工作,促进通用航空发展,根据《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通用航空发展需求和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特点,民航局空管办对《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保障管理办法》(AP-83-TM-2013-01)进行了修订。
  
现就修订后的《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电子文档和意见反馈表请从“民航局官网—互动交流—征求意见”栏目下载(http://www.caac.gov.cn/HDJL/YJZJ/)。请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表以邮件形式发送至kgc@caac.gov.cn。
  
附件:
1、《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保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民航局空管办
2018年12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通用航空发展,明确通用航空机场(简称通用机场)空管运行保障要求,规范通用机场空管安全管理,保证通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民航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依据民航局相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通用机场根据其是否对公众开放分为A、B两类:
A类通用机场:即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指允许公众进入以获取飞行服务或自行开展飞行活动的通用机场;
B类通用机场:即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指除A类通用机场以外的通用机场。
A类通用机场分为以下三级:
A1级通用机场:含有使用乘客座位数在10座以上的航空器开展商业载客飞行活动的A类通用机场;
A2级通用机场:含有使用乘客座位数在5-9座之间的航空器开展商业载客飞行活动的A类通用机场;
A3级通用机场:除 A1、A2 级外的A类通用机场。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民航局)对全国通用机场空管运行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所辖区域内的通用机场空管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本辖区内通用机场空管运行特点,简化或调整本辖区管制、通信导航监视、气象、情报等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试要求。
 
第六条 民航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应当为通用机场管制、通信导航监视、气象、情报等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通用机场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和本场运行情况,提供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和航空情报服务,建立运行规范和程序,并明确提供各类服务的范围、方式和内容等。
 
第八条 通用机场可以根据运行需求从民航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和其他机场空管运行单位引接必要的飞行计划、监视、气象、情报等信息。民航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和其他机场空管运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九条 通用机场应当加强空管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改善安全运行条件,提高安全水平。鼓励通用机场建立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核申请。
 
第十条 通用机场在明确服务来源的前提下,可委托其他单位提供空管相关服务,并报地区管理局备案。通用机场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责任与义务,通用机场仍承担运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章  通用机场空管运行要求
 
第一节  空中交通服务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通用机场应当提供机场管制服务:
(一)A1级通用机场本场管制范围内有9座以上航空器商业载客飞行,或同一时刻本场管制范围内9座(含)以下航空器商业载客飞行不少于两架;
(二)A2级通用机场同一时刻本场管制范围内9座(含)以下航空器商业载客飞行不少于两架;
(三)通用机场日起降不少于100架次。
 
第十二条 不提供机场管制服务的通用机场应:
(一)明确本场通用航空活动组织单位和运行安全责任;
(二)通用航空活动组织单位与本场其他相关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单位、个人明确运行规则;
(三)飞行活动应当遵守当地飞行管制部门的要求。
 
第十三条 提供机场管制服务的通用机场,可通过固定塔台、塔台指挥车或其他新技术应用的方式提供机场管制服务。
 
第十四条 通用机场提供机场管制服务期间,应当至少安排1 名持照管制员值勤。
 
第十五条 持有军航管制员执照申请通用机场民航管制员执照的,可视同完成管制基础专业培训。经地区管理局批准,其申请经历要求可视情降低,但不得低于规定时间和次数要求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通用航空临时飞行空域超出通用机场飞行空域,但不涉及民航空管管制范围(包括航路、航线、民用机场进近管制区内的进离场航线以及获得批复的可引导区域、终端管制区和塔台管制范围)的,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如需相关民航管制单位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由从事该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协调民航管制单位。
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涉及民航空管管制范围的,应接受相关民航管制单位提供的空中交通服务。
 
第二节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十七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按照《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选址技术审查办法》要求,在通信导航监视台(站)址技术审查阶段,结合通用机场实际运行需求与当地航空频率资源使用情况,对配置相关设施设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提供机场管制服务的通用机场应当根据运行需求,配置满足机场管制服务所需的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并保持运行条件和状况良好。
不提供机场管制服务的通用机场,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 提供机场管制服务的通用机场,其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保障人员应当取得航空电信人员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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