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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迎来“大礼包”:低空飞行申请审批流程将大精简!

时间:2018-10-14 21:12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中国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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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下午的民航局发布会上,民航局空管办主任许浩介绍,近年来,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扎实推进,低空飞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逐步开展,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通用航空的发展需要。但由于缺乏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相对滞后,无法满足低空空域有效开发利用的需要,仍存在与通用航空发展需求脱节的现象,难以为通航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据悉,根据《方案》发展目标:到2022年,我国将初步建成由全国低空飞行服务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区域低空飞行服务区域信息处理系统和飞行服务站组成三级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为低空飞行活动提供有效的飞行计划、航空情报、航空气象、飞行情报、告警和协助救援等服务;到2030年,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全面覆盖低空报告、监视空域和通用机场,各项功能完备、服务产品齐全。
 
此《方案》适用于哪些低空域飞行?
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国发〔2010〕25号)将低空空域划分为管制、报告和监视三类空域。其中,在低空报告和监视空域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行备案管理,并接受飞行服务;在低空管制空域中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按照现行体制实行飞行计划审批,接受管制服务。为更好地适应通用航空灵活便捷的特点,《方案》主要规范了低空报告和监视空域内飞行活动服务保障的提供,明确了与现有管制服务的差异。
 
这也意味着,未来在低空报告和监视空域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可以通过飞行服务站更加方便快捷的报备计划,获取情报气象等信息,极大简化通航飞行部分申请审批程序,缩短飞行前准备时间。
 
《方案》明确了国家级、区域级和服务站构成的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其中,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和区域信息处理系统分别依托民航局空管局和地区空管局建设,飞行服务站按照其服务范围和功能分为A、B类。对于服务功能较全、服务范围较大的A类飞行服务站每个省级行政区原则上设立1-3个,对于B类飞行服务站的设立不设数量限制。
 
《方案》提出,低空通用航空飞行服务体系作为空中交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民航行业管理,由民航局和各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管理。
 
近年来,我国通用航空发展步入快速发展轨道,但受制于空域结构复杂和飞行计划审批不便等影响,通用航空潜在需求长期得不到释放,“飞不起来、飞不顺畅”成为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的关键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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