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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通航大众化 低空旅游成为“先头兵”(2)

时间:2018-08-07 21:16来源:中国通航网 作者:中国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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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上大部分现有的低空旅游产品采用大型直升机执飞,普通消费者觉得空中游览产品价格偏贵,但通航企业为了抢占市场先机,批了航线,修了机场,目前的定价已属赔本赚吆喝,只为苦苦等待低空改革红利和通航发展春天。建议结合低空旅游潜在消费群体特点,以及游客的节假日消费习惯,进一步细分产品种类和形式,增强产品多样性,提升游客感受的趣味性。例如,丰富入门级细分市场产品,扩展热气球、飞艇、滑翔伞等价格低、布点多的飞行形式,选取交通便利、人流量大的区域进行空中游览,培养消费群体,引导航空文化的形成。

加强低空旅游的安全管理

我国的低空旅游需加强直升机运行风险管控,注重游客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NTSB)发布了一起事故报告,一名直升机乘客去检查机身摄像机的时候,没有听见周围人群的提醒,被位于机尾的螺旋桨打成重伤。直升机运行过程中,旋转中的螺旋桨是看不见的,且游客普遍对其危险性认识不足,机组和其他地面人员一旦放松警惕,就容易发生事故。另外,直升机降落时,降落场内散乱物品也容易被吹起,对游客或直升机造成伤害。一方面,需要加强运营企业的安全管理,通过风险管理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另一方面,需要规范对游客的安全宣传与培训,让“有钱任性”的游客充分了解可能存在的危险源,时刻以安全至上为准则来约束自己。



完善低空游览保险机制

航空保险是通用航空企业保障自身利益的必要手段,我国低空旅游相关的保险机制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低空旅游游客的机票中包含了保险费用,这些保险费用不但含有责任保险,即承保承运人对旅客及其第三者的法定责任保险,而且含有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等人身保险。但是,一般通航企业在机票中购买的保险金额较低,购买的乘客座位险一般按国内旅客的赔付额度设定限额,如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无法达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赔付标准。比如,香港地区的第三者责任设有限额,美国和欧洲一般不设限额,按照余生价值计算赔付额。即使企业在取酬过程中与乘客通过合同形式约定赔偿限额,但该合同约定也需在我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能低于现有法律体系规定的标准,否则合同无效。

另外,通航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设有免责条款,一般包括非列明的投保用途、非列明的飞行员、超地域飞行、合同除外、非法用途等内容。具体而言,如果保险合同中列明了飞行机组名单,而空中游览时有超出名单范围的飞行员作为飞行机组而产生了风险和损失,此时,保险公司将无法进行理赔。来源:民航管干院-通航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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