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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空管办:通用机场原则上不应设置仪表着陆系统、导航设备实施备案管理

时间:2018-01-22 09:16来源:中国通航网 作者:中国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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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航局空管办发布了“关于通航机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与开放运行管理落实“放管服”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空管办结合中国民航设备运行保障与飞行校验工作实际情况,对现有规章进行分类、评估和剥离,运用改革创新思维,现就通航机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与开放运行管理工作提出多条具体意见。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校飞中心:

为深入贯彻民航局通用航空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树立分类管理的新理念,确立“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通用航空安全管理新导向,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要求,按照民航局领导指示精神,结合中国民航设备运行保障与飞行校验工作实际情况,对现有规章进行分类、评估和剥离,运用改革创新思维,经研究,现就通航机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与开放运行管理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如下:

一、通用机场运行管理单位是通用机场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的建设与运行安全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做到:

(一)根据运行需求和民航局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设备维护成本及自身维护能力等因素,合理配置必要的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在生命周期内安全、正常、稳定、可靠运行。

(二)对于配备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通航机场,机场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充分了解并理解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的重要意义。飞行校验是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必要手段,尤其是导航设备,未经飞行校验而提供服务将有极大可能提供错误引导信号,危及仪表飞行条件下的航空器运行安全,造成机毁人亡的严重后果。

二、通用机场设置通信及监视设施设备的,在满足以下条件基础上,可考虑不进行飞行校验:

(一)设备由专业人员按规定周期实施运行维护;

(二)设备经安全评估能满足安全运行的基本需要。

三、考虑到通用航空的作业运行方式及运行成本因素,通用机场原则上不应设置仪表着陆系统。如根据运行条件并经严格论证认为必须设置的,为确保设备安全正常使用,应当按照《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飞行校验管理规定》要求执行飞行校验,通过飞行校验后方可提供使用。

四、通用机场选址与建设前应当首先明确运行条件为目视运行或仪表运行。目视运行条件下原则上可以不配置地基导航设备。

仪表运行条件下,根据运行需要设置除仪表着陆系统以外的其他导航设备的,在满足以下条件基础上,可以由通用机场运行管理单位按照飞行校验机构意见与建议,根据导航设备的实际运行情况、机场运行保障与维护维修能力等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定期飞行校验:

(一)设备经投产飞行校验满足运行要求;

(二)设备由专业人员按规定周期实施运行维护;

(三)设备经安全评估能满足安全运行的基本需要。

五、通用机场申请导航设备投产及特殊飞行校验的,参照《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组织与实施工作细则》执行。

六、通用机场导航设备不要求进行开放许可管理,实施备案管理,由通用机场自校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校验报告报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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