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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不再前置审批!对通航企业的意义有多大?

时间:2017-11-07 15:43来源:美澳航空 作者:通用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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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消息,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十一部法律作出修改。
 
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作出如下修改:删去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也就是说,办理该项工商登记不再需要前置审批。
 
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内容如下: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该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涉及到民用航空法修改,草案显示: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为使市场主体更便利、更快捷地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有必要将该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原前置审批部门可以通过创新监管方式来提高水平,加强市场监管。据此,草案对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办理工商登记不再需要前置审批。
 
给通航企业带来哪些实质利好
 
按照旧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及通用航空企业运行合格审定规则,通用航空企业筹建到运行需要分三大步:筹建批复、经营许可、运行合格审定,按照旧版本规定企业需要先取得民航相关部门关于同意筹建的批复文件,才可以到工商局注册办理营业执照,这属于前置审批。
 
但根据2016年颁布实施的新版CCAR-290《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取消了筹建审批环节,也就是直接可以申请经营许可,从2016年04月新规章发布至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作出修改,这一年半的时间里筹建的通航企业是如何进行的呢?
 
一个企业无主体工商注册如何向民航局递交申请经营许可,拿着企业名称审核通知书去申请恐怕不妥。
 
工商部门对通用航空业了解甚微,各地工商所处处小心不敢越权,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完全可以限制按照民航《经营许可证》范围实施,营业执照是前置审批还是后置审批对通航企业的作用……
 
据了解华东地区早已实现先工商注册执照再申请经营许可,营业执照营业范围限制为取得经营许可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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