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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追尾误伤车内直升机 车主被判赔67万

时间:2015-04-22 19:22来源:青年报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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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货车司机王某撞到前方另一辆大货车后部位置,本以为只是一起普通的“追尾”事故,没想到竟“撞伤”了货车里的直升机,被航空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270万元。近日,密云法院审理认为,肇事车辆车主应为此负责,判决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直升机修理费100万余元,车主曹某则赔偿直升机修理费67万元,目前此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2012年10月8日凌晨2时,北京某航空公司雇佣的司机陈某驾驶大货车由西向东行驶在怀柔区京承高速上,货车运送的货物为B-7717型直升机。行驶期间,陈某突然感觉到一股异味传来,他随即停车对卡车及货物进行例行检查。此时恰有司机王某驾驶车主曹某的一辆带有挂车的大货车同向行驶,其车辆右前部不慎与陈某驾驶车辆的后部接触,造成两车均出现一定损坏。事后发现,陈某驾驶的货车负责运输的直升机也在事故中损坏。后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并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数额进行了协商,但并未达成一致。航空公司起诉至密云法院,要求肇事货车车主曹某赔偿维修损失和租赁损失等共计270万元。经查,自2012年11月至2014年4月,某航空公司为受损的直升机支付尾梁维修费用折合人民币近125万元,支付发动机维修费用折合人民币23万余万元。

  案件审理中,肇事车辆车主曹某认为直升机修理费用过高,要求对其损失损坏程度及国内修理费用进行鉴定评估。但因没有相应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鉴定未能实行。

  此外,密云法院查明,曹某所有的车辆曾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各两份,保险期间均自2012年4月起至2013年4月止。其中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险种为不计免赔,一份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系曹某雇佣的司机,事故因其提供劳务所致,故曹某作为雇主,应对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损失承担责任。航空公司要求的租赁损失实际是飞机的停运损失,因航空公司修理期间过长,致使租赁损失扩大,就其扩大的损失范围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密云法院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两份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航空公司直升机修理费4000元,在两份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直升机修理费100万元;曹某赔偿航空公司直升机修理费67万余元。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执行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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