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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用航空发展概况(2)

时间:2014-12-06 17:16来源:CAAC 作者:中国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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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与通用航空发达国家的差距
    美国是世界第一航空强国。截止到2004年底,美国的通用航空飞机总数为219426架,通用航空飞行总量为2812万小时。持有效飞行驾驶执照人员618633名,其中通用航空飞行员超过385000人。有17500个可供通用航空飞机、直升机起降的机场。2004年通用航空产业为美国经济直接贡献410亿美元,间接创造价值1020亿美元,为社会提供了近60万个就业机会。除美国以外,如澳大利亚、加拿大、巴西等国家的通用航空整体实力和发展水平也要远高于我们。与之相比,我国通用航空发展尚仍处于较低的水平。
    大陆通用航空与世界通用航空发展状况对照表
 

 

通用航空年飞行量(万小时)

通用航空飞机(架)

飞行员

(含运输)

通用航空

机场

国际民航组织统计

4199 (1997)

273500(截至1997年底)

 

 

美国

2812 (2004)

219426(截至2004年底)

618633(截至2004年底)

17500(截至2004年底)

澳大利亚

168.77 (2002)

10455 (截至2002年底)

 

 

加拿大

 

28737 (截至2002年底)

 

 

巴西

 

9908  (截至2003年底)

 

 

大陆

18(2006)

707   (截至2006年底)

16031(截至2006年底)

397 (截止至2005)

 

    三、大陆通用航空行业管理现状
    1、通用航空法规体系
    近年来,大陆出台了一系列通用航空市场准入、运行标准以及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业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大陆现行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大陆法律
    大陆通用航空活动政策和管理的法律依据是民航法,199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民航法设定了通用航空的定义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条件,明确提出保障飞行安全,保护用户、地面第三人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2号)于1986年1月8日由国务院发布。该规定首次将“专业航空”更名为“通用航空”,明确了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机构、从事通用航空活动需履行的报批手续、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程序、要求等等。在民航法出台之前,该规定为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到目前为止,该规定仍作为实施通用航空企业赴境外开展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71号令),2003年1月10日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2003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是管理大陆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基本依据,规范了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的程序、时限要求;明确了在大陆范围内进行的一些特殊飞行活动,所需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文件要求;并对升放和系留气球做出了具体要求。
    民航规章
    目前涉及到通用航空的民航规章共30多部,其中主要包括经济管理和安全运行管理的内容。
    其中经济管理的规章包括: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6号)。该规章规范了行业管理部门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行为,规定了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条件、经营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审批程序、时限等。该项行政许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0号)。该规定规范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行政许可行为,规定了申请登记的条件、内容、文件要求、登记程序、时限等。该项行政许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10号)以及《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9号)、《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民航总局令第174号)等民航规章,规定了境外资本投资民用航空包括通用航空的具体条件、要求及审批程序等。
安全运行规章的包括:
    通用航空运行审定类: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
    上述规章对通用航空所涉及的一般运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行的合格审定标准进行了规范。
    专业机构审定类: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
    上述规章明确了对飞行训练机构、飞行驾驶执照培训机构以及维修单位的审定标准。
    专业人员执照、资质审定类: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3FS)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FS-R1)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CCAR-65TM-TV)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I-R2)。
    上述规章明确了对申请专业人员执照、资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通用航空作业标准
    为保证通用航空作业质量,引导和规范通用航空企业开展作业项目,自1986年以来,大陆先后发布了下列通用航空的标准:
    标准包括:飞机播种造林技术规程GB/T(15162-1994)、1:5000 1:10000 1:25000 1:50000 1:100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 (15661-1995)、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 GB(14648-1993)、航空摄影产品注记、包装规范GB/T (16176-1996)、通用航空机场设备设施GB/T (17836-1999)、航空摄影技术设计规范MH/T (1009-2000)、1:500 1:1000 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 (6962-1986)等。
    民航行业标准包括:航空摄影技术术语MH/T (0009-1996)、农业航空技术术语MH/T (0017-1998)、农业航空作业质量技术指标MH/T (1002-1995)、农业航空作业事故等级MH/T (1003-1996)、彩红外航空摄影影像质量控制MH/T (1004-1996)、民用航空摄影测量用航空摄影仪的技术要求MH/T (1005-1996)、航空摄影仪的检测技术规范MH/T (1006-1996)、飞机喷施设备性能技术指标MH/T (1008-1997)、航空物探飞行技术规范MH/T (1010-2000)等。
    2、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机构状况
    经2003年民航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后,目前民航行政管理体系包括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华北、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和新疆地区管理局)、33个省(区、市)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管理机构分为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两级,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为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民航总局的主要职责定位于民用航空的安全管理、市场管理、宏观调控、空中交通管理和对外关系五个方面,而每个职能中都包含通用航空的管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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