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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发布《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

时间:2022-04-29 16:58来源:民用航空网 作者:通用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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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验旅客身份证件;

(二)核对旅客身份证件与备案的旅客名单是否相符;

(三)核对限带物品与备案的限带物品清单是否相符;

(四)根据《目录》及限带物品清单对旅客人身及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民航行政机关可以对运营人航空安保方案、安保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运营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或者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资料或者信息。

第三十五条 运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依法作为严重失信行为记入民航行业信用记录:

(一)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未核实或者未如实登记、报送乘机人员信息的,或者未依照规定对乘机人员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或者未对经过检查后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保管控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未核实或者未如实登记、报送乘机人员信息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或者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运输机场开展通用航空活动时,谎报、瞒报工具物料器材清单或者旅客名单、限带物品清单的,或者伪造、变造申请文件的。

第三十六条 运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警告、通报批评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航空安保方案未做好登记保存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未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安保培训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乘机人员身份登记信息、乘机人员及其行李物品安全检查信息、客户身份信息、货物信息或者货物安保查验信息保存时限不符合要求的。

第三十七条 运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通报批评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没有航空安保机构或者航空安保负责人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未对涉及安保相关人员开展背景调查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将安保业务委托给受托提供安保服务的机构时未明确双方的安保职责划分和具体安保要求的;

(四)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受托提供安保服务的机构未达到相关要求的。

第三十八条 运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未在起飞前检查航空器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承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或者物品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未对乘机人员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报送的;

(四)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运输机场降落的通用航空活动的人员、行李物品及货物在机场控制区内与公共航空运输相混的;

(五)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背景调查的通用航空工作人员进入机场控制区,未按照规定全程引领的;

(六)违反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或者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申请文件,或者谎报、瞒报工具物料器材清单或者旅客名单、限带物品清单的;

(七)违反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拒绝、阻碍民航行政机关检查,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或者信息,或者谎报、瞒报相关资料或者信息的。

第三十九条 运输机场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运输机场降落的通用航空活动的人员、行李物品及货物在机场控制区内与公共航空运输相混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运输机场违反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对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物品、货物开展安全检查的,由民航行政机关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航空器,仅包括飞机和直升机。

(二)背景调查,是指对一个人的身份和以往经历的调查。

(三)运营人工作人员,是指空勤人员、跟机机务及其他作业人员。

(四)安保查验,是指对通用航空器拟载货物进行检查,以防止未经允许的物品进入通用航空器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第四章关于机场控制区通行管制、安全检查、航空器地面安保等要求与其他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外国通用航空器运营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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