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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工作指南(第二版)》:运输司将尽快启用新版通航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2)

时间:2021-01-20 13:12来源:民航局运输司 作者:中国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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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企业备案的上述材料内容可不做实 质性审查,但应结合年度检查计划,检查核实企业备案的材料是否符合前述法规文件的规定。如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备 案,或者备案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依法 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相应处罚。
 
       Q8:如何对企业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及日常监管?
       A8:对从事其他类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但是开展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培训业务的除外。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 制方式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1.告知承诺制审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 办发〔2020〕42 号)和《关于印发民航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20〕66 号)有关 精神,企业如通过告知承诺制申请经营许可的,仅需提交《通 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和《通用航空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无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企业承 诺情况,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企业的日常监管。此 类企业适用“双随机”监管方式。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在制定2021 年年度检查计划时,随机选取一定比例此类企业列入检查计划。检查的重点包括:企业告知承诺的内容是否属实、 企业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等。考虑到新旧规章衔接与开发上线 电子证照工作进展,管理局在制定检查计划时,可将对此类 企业的检查工作安排在下半年开展。检查时,如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依法撤销其取得的 经营许可并给予相应处罚;如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情形,管 理局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相应处罚。
 
       Q9:通用航空企业如何备案经营活动信息?
       A9:持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无人机企业,继续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 备案有关经营活动信息;持有新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无人机企业),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备案有关经营活动信息。
 
       Q10:载客类通用航空企业违反企业制定并公布的运输 服务标准,造成旅客投诉的应如何处理?
       A10:从事载客类经营活动的通航企业应按照《通用航 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通用航空短途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制定本企业运输服务标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因企业违反其与旅客签订的合同,未提供约定标准的运 输服务,旅客合法权益受损的,旅客可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款,依法维权。企业接到旅客的投诉信息后, 应依法予以处理、答复。旅客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通过 法律途径维护其正当、合法权益。
 
       Q11:2021年3月31日前,企业是否需要上报2020年年度报告?
       A11:按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和《通用航空企业年度报告规定》(民航规〔2020〕27号)规定:
       1.存量传统通航企业,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通过“通 用航空管理系统”提交本企业 2020年年度报告。
       2.新设通航企业及存量无人机企业,自2022 年起提交 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Q12:有外商投资的,如何申请成立通用航空企业?
       A12: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有关规 定,外商投资通用航空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 司限于中方控股。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受理外商投资通用航空的经营许可 申请时,按照《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 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及民航局《关于取消“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民航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民航公告〔2020〕18 号)有关规定,可要求企业在申请时提供企业股东决议、外商股权比例以及出资额、投资方基本情况等相关材料。民航地区管理局可在日常监管中通过核查企业提交的 年度报告,对企业外商投资合规情况进行监管。
 
       (前序规定与本指南不一致的,按本指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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