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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部门要重视法制工作机构建设,配齐配强立法工作人员,提高立法工作能力和水平。要提高送审稿质量,严格按照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做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及时上报送审稿、立法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送审稿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审改、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报送送审稿前,起草部门应当与司法部做好沟通,如实说明征求意见、协调分歧等情况。未沟通就报送送审稿的,司法部可以就是否启动审查工作向国务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司法部要加强与起草部门的沟通,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报送的送审稿存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退件情形的,司法部可以按照规定将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对于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司法部要加大协调力度,提高协调层级,妥善处理分歧,敢于在矛盾焦点问题上“切一刀”。经过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司法部、起草部门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司法部的意见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附件:《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一、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16件)
1.印花税法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2.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起草)
3.社会救助法草案(民政部、财政部起草)
4.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版权局起草)
5.教育法修正草案(教育部起草)
6.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农业农村部起草)
7.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公安部起草)
8.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应急部起草)
9.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部起草)
10.监狱法修订草案(司法部起草)
11.兵役法修订草案(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等起草)
12.审计法修订草案(审计署起草)
13.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司法部起草)
14.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海关总署起草)
15.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卫生健康委起草)
16.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司法部组织起草)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公路法修订草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修正草案等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6件)
1.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
2.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证监会起草)
3.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人民银行起草)
4.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交通运输部起草)
5.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业农村部起草)
6.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网信办起草)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8.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保局起草)
9.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
10.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条例(卫生健康委起草)
1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起草)
12.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1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
1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
15.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交通运输部起草)
16.地下水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
17.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外交部起草)
18.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起草)
19.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20.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科技部起草)
2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起草)
22.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文化和旅游部、文物局起草)
2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教育部起草)
2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起草)
25.地名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
26.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自然资源部起草)
三、拟完成的其他立法项目
1.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法律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
2.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
3.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涉及的法律法规清理项目
4.修订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行政法规
5.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
《通知》全文阅读地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7/08/content_55251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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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正式列入国务院2020年立法计划(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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