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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民航局明确通航企业运行审定工作相关问题(2)

时间:2017-11-22 21:01来源:民航网 作者:中国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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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于训练飞行的飞行验证,应按下列原则实施:

  1.实施一次转场训练验证。

  2.如果主任运行监察员认为必要,可以抽查部分飞行教员的飞行教学能力。

  二、关于异地运行问题

  对于91部运营人使用经批准的航空器和人员,在主运行基地之外的场地实施经批准的运行种类运行时,除空中游览应按照第一条要求,将起降场地列入运行规范外,其他运行种类,无需进行补充审定,也无需局方批准,其他部门也无需会签飞标部门异地运行事宜。

  三、关于飞行员兼职运行问题

  飞行人员可以在通航企业和小型运输企业兼职运行,当91部运营人通过FSOP系统申请增加飞行人员时,主任运行监察员通过飞行人员资质管理系统确认其资质满足拟参与的运行种类需求,并确认该飞行员已与运营人签订兼职劳动合同,即可将其加入运营人的运行规范,无需其他审批程序。对于兼职飞行人员,局方不得要求其变更执照关系。

  四、关于客舱乘务员配备问题

  对于按照91部运行的运营人,应按照CCAR-91部第91.1033条要求配备乘务员,对于机上乘客数量小于19人(含)的运行,局方不得要求运营人配备客舱乘务员。

  对于按照135部运行的运营人,应按照CCAR-135部第135.105条要求配备乘务员,对于运行旅客座位数(不含驾驶员座位)少于19座(含)的航空器,局方不得要求运营人配备客舱乘务员。

  五、关于CCAR-91部所要求的飞行定位系统问题

  对于CCAR-91部中要求运营人建立一套确定运行中航空器位置的系统,该系统只要能够确保在航空器起飞前和落地后,运营人可以及时掌握作业起飞时间、落地时间、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计划所要求的信息等CCAR-91部第91.941条和第91.1039条所要求的信息即可,例如可以建立使用固定电话或手机的定位系统,无需强制要求航空器配备必要的机载设备。

  六、其他问题

  (一)除非运营人使用航空器进行执照或等级训练,或运行规章中明确规定的训练要求外,局方不得要求运营人增加额外的训练,如额外的本场训练等。

  (二)委任代表应按照AP-183-001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对于飞行教员或飞行员数量没有达到AP-183-001最低数量的企业,可以申请一名符合资格的委任代表,如果该企业运行不同类别、级别、型别的航空器,则还可以针对各类航空器申请一名委任代表。

  通航飞行员的熟练检查可以由符合AP-183-001附件三的通航熟练检查员实施,其中通航熟练检查员的资质不要求持有教员等级。

  请地区管理局将此电报转发至辖区内监管局、运行办、通航企业和135公司。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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