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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程序(2)

时间:2014-12-07 13:35来源:中国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作者:中国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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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主要设备的安装、调试、检测及联合试运转情况。

(四)工程是否满足机场运行安全和生产使用需要。

(五)工程投产使用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未经行业验收合格的通用机场,不得开放使用。

 

第三章    三类通用机场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向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提出建设方案备案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建设该机场的书面意见。

(二)军区空军及以上军事机关对该场址及空域的批准文件。

(三)机场建设方案文件一式6份。

第二十八条 备案审核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对建设方案中民航专业工程进行审核。

(二)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建设方案文件。

(三)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建设方案文件后,于20个工作日内下发备案表。

第二十九条 对于含有民航专业工程的通用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履行下列行业验收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提出行业验收申请;

(二)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的行业验收工作,并出具行业验收意见。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行业验收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内容、规模、技术方案和措施、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和安装的设备等;

2、竣工验收结论;

3、工程竣工项目一览表。

(二)通用机场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一条  行业验收的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

(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及规范。

(三)工程主要设备的安装、调试、检测及联合试运转情况。

(四)工程是否满足机场运行安全和生产使用需要。

(五)工程投产使用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未经行业验收合格的通用机场,不得开放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文件对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程序由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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